2013年悄然滑过,尽管2014雾霾依旧,但是2013年出台的各项政策带给资本市场的话题仍然持续发酵,其中,能称之为资本市场最强“鸡血”的政策莫过于12月14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明确提出将新三板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为贯彻落实该《决定》,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根据修订后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配套修订、制定、发布了14项业务制度。其中,制定8项业务制度,修订6项业务制度。从这些细则内容来看,新三板的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零财务准入门槛
《决定》指出,新三板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以及成长型中小微企业提供服务,而中小微企业的共同特点是企业规模小、风险高,尚未形成稳定的盈利模式。基于此,新三板对挂牌企业没有设立任何财务门槛。任何企业只要依法设立并且存续满两年,股权结构清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均可以在该系统挂牌转让,这意味着未来在新三板挂牌企业将不受任何财务指标的限制。
二是合格投资者制度
我国资本市场长期以来形成的特点是散户多,机构投资人未形成主力,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制度形同虚设。新三板挂牌企业投资风险相对较高,需要投资者具备较高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为此,新三板对适格投资者进行了严格界定:(1)自然人投资人,自然人投资者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需满足两个条件。分别是,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500万元以上,并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2)机构投资者,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法人机构或是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3)定向发行的投资者,《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投资者以及符合开通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业务要求的投资者。而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数据显示,高收入组人均可支配收入也只有5.1万元人民币,因此500万元证券类资产的财务标准实际上将自然人投资人限于高净值客户。不过,不符合适当性要求的个人投资者可以通过专业机构发售的基金、理财产品等间接投资于挂牌公司。上述合格投资人财务标准意味着新三板市场将是一个以机构投资人为主的市场,而一旦机构投资者成为主力,投资者利益保护诉讼制度将不再是一纸空谈。可以想象,未来新三板市场集体诉讼案件将会层出不穷。
三是简化信息披露和审核程序
新三板对挂牌企业的信息披露提出了适度性要求:企业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披露半年报和经审计的年报,不要求披露季报;实现电子化披露方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已披露的信息进行事后审查。可见,新三板降低了挂牌企业信息披露的频率、内容和标准。与此同时,增加了豁免审核制。对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和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后持有人累计不超过200人两种涉众性相对较低的情形,证监会豁免核准,不再进行事前审核,也不出具批复文件,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自律审查。经主办券商推荐,股份公司可以直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对于豁免核准的挂牌公司,股东通过转让股份导致挂牌公司股东人数超过200人时,也不再需要重新向证监会申请核准。
四是主办券商终身问责制
程序简化的同时强化券商的持续管理和信息披露,强化过程监管与行为监管,明确主办券商尽职调查、持续督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异常交易处理等要求,尤其是要求主办券商对企业提供终身服务和督导。这意味着一旦企业出现造假问题,主办券商未尽到勤勉尽职事宜,将会受到连坐责罚。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挂牌公司提供了市场化的准入途径,也提供了市场化的退出机制。如果挂牌企业出现“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的,自期满之日起两个月内仍未披露年度报告或半年度报告”等六种情形,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终止其股票挂牌。诚实准确地披露信息不再是一致空谈。随着新三板扩容和做市商、转板制度的完善,新三板将成为集合经纪、投行、直投、资管等多项业务的综合业务平台,中长期盈利可期。而新三板最成功之处在于不对挂牌企业是否具备投资价值作判断,倒逼投资者向企业的成长价值投资的转型。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新三板市场的发展会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向成熟的机构投资者为主的市场转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