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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非洲投资的尽职调查问题
发布时间:2014-05-31作者:周振国

  

  (本文系作者2013年6月参加中非联合工商会“参赞有约-走进刚果金”的发言稿)

  各位嘉宾、各位朋友:

  非常高兴参加今天的会议,下面我将与诸位分享关于非洲投资的一些话题。

  关于非洲海外投资的规模和趋势,前面的嘉宾已经作了充分的介绍,我在此不做赘述。

  接下来的主题发言部分,我与大家共同探讨中国企业非洲投资的尽职调查问题。

  我们先看一下尽职调查的必要性。

  首先看一个权威的统计。著名国际咨询公司麦肯锡针对跨国并购做个一项统计:近20年来,全球范围内的重要跨国并购,50%以上是不成功的,中国企业的跨国并购失败的数字还要高一些,达到67%。

  此一数据充分表明海外并购非常复杂,而且具有难度。分析失败原因,主要是投资双方信息不对称、对目标公司价值评估不到位、对目标国的法律、法规等方面研究不够透彻等。我们国家的失败率相较国际平均标准还要高一些的主要原因是我国企业对尽职调查的重视程度要差一些。

  可见,尽职调查是有效识别、规避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通过我们的研究、总结,我们认为在中国企业对非投资活动中,通常需要对以下问题给予重点关注:

  一、目的地国的政治、文化、宗教问题

  对于海外投资来说,需要关注目的国的软环境,包括政治法律环境,如政治体制、政局的稳定性;政策是否具有连续性;法律法规是否齐备和司法机关执法环节是否公允等,以及社会文化环境,如公民的文化教育水平、宗教、风俗习惯等。

  例如,由于我国企业对利比亚的政治形势估计不足,导致在利比亚遭受重大损失。根据商务部的统计,我国在利比亚投资的大型项目达50个以上,合同金额188亿美元以上。利比亚战争,导致这些合同大部分无法履行,我国企业遭受巨大损失。减小政治风险损失的有效方法就是对政治风险的预判和购买出口信用保险。

  有的国家资源民族主义盛行、国民对外国公司在本国投资尤其是能源投资非常反感,给本国政府施加很大压力,经常到工地捣乱、破坏,在这些国家投资就要非常慎重。此前发生的多起我国公民在非洲被害的事件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

  宗教及文化问题超出了法律的范畴,中国企业在这方面遇到过很多麻烦,也交了不少学费,因此,这方面的问题不容小觑。在有些宗教国家,要考虑到由于宗教节日或活动耽误工期的情况,很多中国企业在用工、安排工期的时候,因为宗教活动而与工人发生矛盾,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建设、生产运营。在有些国家,当地居民将自己所居住的山川河流视为神灵,开采资源意味着对神灵的亵渎,因此绝对不允许外界进入开采,企业进入这些地区开采资源面临很大障碍。在刚果(金),约69%的人口信仰基督教和新教。中国企业应注意尊重当地人的宗教习惯,避免选在1举行企业庆典等重要活动。

  二、土地所有权问题

  在非洲进行投资,尤其是开采矿山、建立工厂,都需要对土地的性质、取得、使用和转让等问题必须高度重视。目前,世界上实行土地公有制的国家并不多,多数国家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土地作为私有财产被写入宪法,被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例如,国内某公司在南非收购一个金矿,由于事先并没有对矿区周围的土地所有权情况做好调查,当需要在周围的土地修路时,发现找不到土地所有权人。于是,该公司到当地政府去查询,查到了权利人,却找不到人在哪,导致矿山开发被延迟。

  在刚果(金),所有土地归国家所有,外国企业无论进行何种形式的开发经营,都只能获得为期25年的土地使用权。由于土地使用期限较短,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国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

  三、基础设施问题

  以矿业投资为例,开发矿业涉及到多学科、多专业,需要考虑到生产建设所需的一切基础设施和外部条件,缺一不可。开矿需要道路、电、水、通讯、车站、码头等设施。如果缺电、缺水,就不得不考虑新建电厂或解决水源问题,将加大投资,延长工期。在刚果(金)有一个世界级金矿,资源情况非常好,但是没有电、基础设施很差,所有的原材料、备品备件都需要从2000多公里外的港口通过公路(土路)运输,穿越四个国家到达现场,一吨水泥的价格是国内6倍。

  四、劳工保护问题

  非洲很多国家的劳工保护比我国还要严格。市场开放度较高的大多数非洲国家,都有严格的劳工权益保障机制。例如在非洲最不发达的国家之一莫桑比克的劳工法规定,企业雇用当地籍员工超过50人时,员工有权成立工会。法律保护工会组织罢工的权利,并将这个“权利”“视为”一般性权利(参与劳动的基本权)。在这个国家里,我们经常会看到,不少中资企业由于没有处理好劳资关系酿成罢工、示威甚至流血冲突,最后弄的两败俱伤。一些中国企业进入非洲之初由于对当地劳工法律了解得不够,以至于对企业雇员要求组织工会的行为多持消极态度,致使工人罢工、企业停产事端不断。

  刚果(金)有着相对完善的劳动法律制度,我国企业需要注意劳动法律的规定。中国企业需要注意,刚国(金)的劳动法律对外国劳工比例有限制性规定,以电信合资企业为例,低级员工中,外国人的比例为零,公司基层干部以上领导干部中外国人的比例最高为2%。

  五、金融汇兑问题

  很多非洲国家实行外汇管制,即使赚了钱也难汇回国,不得不求助于地下钱庄,风险更难预估:2005年,一名在西非从事地下汇兑多年、信用良好的印度人突然在一夜间将横跨4国的十几家店铺全部关闭,卷走众多客户委托汇兑的巨款,造成包括中国客户在内许多西非商人噩梦般的惨痛损失。

  此外,一些国家货币不稳定,通货膨胀严重,也是中国投资、贸易的重大风险所在。典型如津巴布韦,这个原本的“非洲粮仓”,陷入了严重的粮食短缺和经济危机中。据报道,津巴布韦2008年7月的通胀率写下天文数字:2.31亿%。2009年1月,央行发行100万亿津巴布韦元的大钞,1的后头有14个0,也算是一项世界纪录。

  六、法律救济问题

  中国企业在法律救济问题方面,应当关注以下几点:

  1、尽量投资已经与中国签订国际投资保护条约的国家。

  中国已经与16个非洲国家签订了有效的双边协定。中国投资者应当利用这些条约对投资者和投资项目提供的保护。另外,明智的投资结构也将帮助中国投资者享受第三国投资保护条约提供的保护。

  中国与刚果(金)签署的协定:A、1997年12月,签署《相互保护和鼓励投资协定》。B、1988年11月和1999年10月,签署贸易协定,规定双边贸易以可兑换货币支付,并互相给予最惠国待遇。C、2011年8月,签署《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2、在缺乏相关投资保护条约的情况下,与当地政府签订包含仲裁条款的投资合同。同时关注东道国是否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

  在起草仲裁条款时,应使仲裁条款能更好地达到投资者的目的,并在争议发生时保护其利益。在签订投资合同时,应考虑在合同中包括合理的稳定条款。稳定条款是对东道国的一项合同义务,要求其在一定时期内“冻结”针对投资者的立法,给予投资者保证和可预见性。

  目前,《纽约公约》在全球范围内有140多个成员国,非洲有20多个国家加入该公约。《纽约公约》的重要意义是在某一成员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得以在其他成员国之间顺利执行。这里边再简要解释一下,通常情况下,如果没有约定仲裁的,当双方发生争议时,要按照东道国的法律进行诉讼,但是由于非洲国家的司法环境不是很好,所以到非洲投资的投资者更多选择在东道国之外的第三国进行仲裁。这种情况下,仲裁裁决得以在东道国顺利执行至关重要。

  3、选择新加坡或伦敦为仲裁地。

  当争议发生时,在非洲的中国投资者应当优先考虑具有处理投资争议经验的国际仲裁机构。仲裁地法律将会影响仲裁程序和裁决执行。建议争议双方选择仲裁机制发展成熟的司法辖区作为仲裁地,尤其是伦敦或新加坡。因为它们为正当程序和可预见性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并具备成熟的国际仲裁立法结构,比中国内地、非洲甚至中国香港更加中立。

  在实践中,有许多非洲国家的企业也很乐于选择迪拜的仲裁庭来解决纠纷,京都律师事务所的非洲法律事务中心在这一领域也有着非常好的合作资源,可以为中国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本文系作者2013年6月参加中非联合工商会“参赞有约-走进刚果金”的发言稿)

 

 

  各位嘉宾、各位朋友:

  非常高兴参加今天的会议,下面我将与诸位分享关于非洲投资的一些话题。

  关于非洲海外投资的规模和趋势,前面的嘉宾已经作了充分的介绍,我在此不做赘述。

  接下来的主题发言部分,我与大家共同探讨中国企业非洲投资的尽职调查问题。

  我们先看一下尽职调查的必要性。

  首先看一个权威的统计。著名国际咨询公司麦肯锡针对跨国并购做个一项统计:近20年来,全球范围内的重要跨国并购,50%以上是不成功的,中国企业的跨国并购失败的数字还要高一些,达到67%。

  此一数据充分表明海外并购非常复杂,而且具有难度。分析失败原因,主要是投资双方信息不对称、对目标公司价值评估不到位、对目标国的法律、法规等方面研究不够透彻等。我们国家的失败率相较国际平均标准还要高一些的主要原因是我国企业对尽职调查的重视程度要差一些。

  可见,尽职调查是有效识别、规避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通过我们的研究、总结,我们认为在中国企业对非投资活动中,通常需要对以下问题给予重点关注:

  一、目的地国的政治、文化、宗教问题

  对于海外投资来说,需要关注目的国的软环境,包括政治法律环境,如政治体制、政局的稳定性;政策是否具有连续性;法律法规是否齐备和司法机关执法环节是否公允等,以及社会文化环境,如公民的文化教育水平、宗教、风俗习惯等。

  例如,由于我国企业对利比亚的政治形势估计不足,导致在利比亚遭受重大损失。根据商务部的统计,我国在利比亚投资的大型项目达50个以上,合同金额188亿美元以上。利比亚战争,导致这些合同大部分无法履行,我国企业遭受巨大损失。减小政治风险损失的有效方法就是对政治风险的预判和购买出口信用保险。

  有的国家资源民族主义盛行、国民对外国公司在本国投资尤其是能源投资非常反感,给本国政府施加很大压力,经常到工地捣乱、破坏,在这些国家投资就要非常慎重。此前发生的多起我国公民在非洲被害的事件需要引起我们的注意。

 宗教及文化问题超出了法律的范畴,中国企业在这方面遇到过很多麻烦,也交了不少学费,因此,这方面的问题不容小觑。在有些宗教国家,要考虑到由于宗教节日或活动耽误工期的情况,很多中国企业在用工、安排工期的时候,因为宗教活动而与工人发生矛盾,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建设、生产运营。在有些国家,当地居民将自己所居住的山川河流视为神灵,开采资源意味着对神灵的亵渎,因此绝对不允许外界进入开采,企业进入这些地区开采资源面临很大障碍。在刚果(金),约69%的人口信仰基督教和新教。中国企业应注意尊重当地人的宗教习惯,避免选在1 举行企业庆典等重要活动。

  二、土地所有权问题

  在非洲进行投资,尤其是开采矿山、建立工厂,都需要对土地的性质、取得、使用和转让等问题必须高度重视。目前,世界上实行土地公有制的国家并不多,多数国家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制,土地作为私有财产被写入宪法,被视为神圣不可侵犯的。例如,国内某公司在南非收购一个金矿,由于事先并没有对矿区周围的土地所有权情况做好调查,当需要在周围的土地修路时,发现找不到土地所有权人。于是,该公司到当地政府去查询,查到了权利人,却找不到人在哪,导致矿山开发被延迟。

  在刚果(金),所有土地归国家所有,外国企业无论进行何种形式的开发经营,都只能获得为期25年的土地使用权。由于土地使用期限较短,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国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

  三、基础设施问题

  以矿业投资为例,开发矿业涉及到多学科、多专业,需要考虑到生产建设所需的一切基础设施和外部条件,缺一不可。开矿需要道路、电、水、通讯、车站、码头等设施。如果缺电、缺水,就不得不考虑新建电厂或解决水源问题,将加大投资,延长工期。在刚果(金)有一个世界级金矿,资源情况非常好,但是没有电、基础设施很差,所有的原材料、备品备件都需要从2000多公里外的港口通过公路(土路)运输,穿越四个国家到达现场,一吨水泥的价格是国内6倍。

  四、劳工保护问题

  非洲很多国家的劳工保护比我国还要严格。市场开放度较高的大多数非洲国家,都有严格的劳工权益保障机制。例如在非洲最不发达的国家之一莫桑比克的劳工法规定,企业雇用当地籍员工超过50人时,员工有权成立工会。法律保护工会组织罢工的权利,并将这个“权利”“视为”一般性权利(参与劳动的基本权)。在这个国家里,我们经常会看到,不少中资企业由于没有处理好劳资关系酿成罢工、示威甚至流血冲突,最后弄的两败俱伤。一些中国企业进入非洲之初由于对当地劳工法律了解得不够,以至于对企业雇员要求组织工会的行为多持消极态度,致使工人罢工、企业停产事端不断。

  刚果(金)有着相对完善的劳动法律制度,我国企业需要注意劳动法律的规定。中国企业需要注意,刚国(金)的劳动法律对外国劳工比例有限制性规定,以电信合资企业为例,低级员工中,外国人的比例为零,公司基层干部以上领导干部中外国人的比例最高为2%。

  五、金融汇兑问题

  很多非洲国家实行外汇管制,即使赚了钱也难汇回国,不得不求助于地下钱庄,风险更难预估:2005年,一名在西非从事地下汇兑多年、信用良好的印度人突然在一夜间将横跨4国的十几家店铺全部关闭,卷走众多客户委托汇兑的巨款,造成包括中国客户在内许多西非商人噩梦般的惨痛损失。

  此外,一些国家货币不稳定,通货膨胀严重,也是中国投资、贸易的重大风险所在。典型如津巴布韦,这个原本的“非洲粮仓”,陷入了严重的粮食短缺和经济危机中。据报道,津巴布韦2008年7月的通胀率写下天文数字:2.31亿%。2009年1月,央行发行100万亿津巴布韦元的大钞,1的后头有14个0,也算是一项世界纪录。

  六、法律救济问题

  中国企业在法律救济问题方面,应当关注以下几点:

  1、尽量投资已经与中国签订国际投资保护条约的国家。

  中国已经与16个非洲国家签订了有效的双边协定。中国投资者应当利用这些条约对投资者和投资项目提供的保护。另外,明智的投资结构也将帮助中国投资者享受第三国投资保护条约提供的保护。

  中国与刚果(金)签署的协定:A、1997年12月,签署《相互保护和鼓励投资协定》。B、1988年11月和1999年10月,签署贸易协定,规定双边贸易以可兑换货币支付,并互相给予最惠国待遇。C、2011年8月,签署《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2、在缺乏相关投资保护条约的情况下,与当地政府签订包含仲裁条款的投资合同。同时关注东道国是否是《纽约公约》的成员国。

  在起草仲裁条款时,应使仲裁条款能更好地达到投资者的目的,并在争议发生时保护其利益。在签订投资合同时,应考虑在合同中包括合理的稳定条款。稳定条款是对东道国的一项合同义务,要求其在一定时期内“冻结”针对投资者的立法,给予投资者保证和可预见性。

  目前,《纽约公约》在全球范围内有140多个成员国,非洲有20多个国家加入该公约。《纽约公约》的重要意义是在某一成员国作出的仲裁裁决,得以在其他成员国之间顺利执行。这里边再简要解释一下,通常情况下,如果没有约定仲裁的,当双方发生争议时,要按照东道国的法律进行诉讼,但是由于非洲国家的司法环境不是很好,所以到非洲投资的投资者更多选择在东道国之外的第三国进行仲裁。这种情况下,仲裁裁决得以在东道国顺利执行至关重要。

  3、选择新加坡或伦敦为仲裁地。

  当争议发生时,在非洲的中国投资者应当优先考虑具有处理投资争议经验的国际仲裁机构。仲裁地法律将会影响仲裁程序和裁决执行。建议争议双方选择仲裁机制发展成熟的司法辖区作为仲裁地,尤其是伦敦或新加坡。因为它们为正当程序和可预见性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并具备成熟的国际仲裁立法结构,比中国内地、非洲甚至中国香港更加中立。

  在实践中,有许多非洲国家的企业也很乐于选择迪拜的仲裁庭来解决纠纷,京都律师事务所的非洲法律事务中心在这一领域也有着非常好的合作资源,可以为中国企业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