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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树斌案复查:从保障律师权利开始!
发布时间:2015-07-31作者:田文昌

        318日,央视新闻频道《新闻1+1》节目就聂树斌案复查这一新闻话题连线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律师,田文昌律师对此进行了深入解读。

        以下内容节选自2015318日央视《新闻1+1》:

        节目主持人董倩:从昨天到今天,山东高院这样的一间普普通通的小小的阅卷室,虽然没有对媒体开放,但是里面发生的一切,都牵动着外面所有人的心。

        那么这一次最大的看点,就是因为这次阅卷的范围超出了预期,我们看为什么说是超出了预期。这一次两位律师能够看到的一共是17本卷宗,那么律师本来以为就只能够看到聂树斌案的三本卷宗,但是没有想到,这回他们同时也看到了王书金案的八本卷宗,最值得一说的是,还看到了复查卷,也就是河北省高院和河北省联合调查组的复查卷六本,加起来是17本卷宗。

        其实要说是,就是这六本卷宗,作为法院作为高院来说,是可公布,可不公布的,因为完全可以把它作为内部资料不公布,但是这一次也把它全盘公布了出来。

        很多人说对于这次山东高院的做法值得称赞。但是与此同时,也有人说,律师看卷宗这是题中应有之义。那么接下去我们就连线一位专家,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田文昌主任。

       田主任,首先我想听听您的看法,因为这次两位律师都这样说,说阅卷范围超出预期,您认为就是他们看的这17个卷宗,有没有超出您的预期?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田文昌:应当这样说,他们说的这种认识没错,是对的,是一个客观事实,但是如何认识这个问题,恐怕不这么简单。

       首先申诉代理当中,阅卷问题过去在法律上就比较模糊,没有明确的规定,那么申诉代理当中律师的作用也受到一定的限制。那么这次四中全会的决议里面非常清楚的明确的规定了,律师可以代理申诉案件,那么应当说,律师代理申诉案件这种权利本身就意味着它有当然的阅卷权,这一点是四中全会以后的明确规定,是一个进步。

       接下来,律师谈到的阅卷的范围超出了预期,这也是一个事实。为什么这样讲呢?过去确实有一种内卷外卷之分,我也遇到过,比如说法院内部的卷是律师看不到的。那么这次能够不分内外都让律师看了,这是一个很重大的进步。但是,严格的说,从诉讼理念和诉讼原则来看,律师阅卷,确实所有的卷宗律师都应当有权利看到,因为它是体现律师充分行使辩护权的一个必要的条件。试想,如果律师不能全面看到卷宗的内容,他怎么可能去全面的的行使辩护权呢?

       董倩:田主任,有人说,这一次山东省高院之所以采取这样的一种公开,把所有的卷宗都公开这样的一种方式,有没有这样的一种因素在里面,就是因为这件事情是特事特办,有着上级的这样一种要求,还有舆论给的这种压力,您怎么看?

       田文昌:我觉得可以这样理解,确实有一个比较大的突破,但是我非常欣喜的认为,这个突破会给将来的律师阅卷问题开一个好头,因为意味着律师阅卷就应当具有全面阅卷的权利。

董倩:好,谢谢您,田律师。这一次两位律师表达着他们的感受,就是觉得超出了他们的这种预期。那么也有人觉得,这是不是一惊一乍?绝不是这样的。因为聂树斌案的律师,从他们代理申诉开始,十年的时间,就一直要求阅读全部的卷宗,但直到昨天他们的这种申请才得到满足。

……

       董倩:20年了,我们接下去用最粗略的线条,简短的回顾一下这20年都发生了什么。首先,事发在1994年,聂树斌是因为怀疑在故意杀人强奸妇女被抓,一年之后的1995年,他被枪决。好了,又过了10年,出现了一个王书金的人被抓,他说聂树斌案的被害人是他杀的,很快河北省高院就表了一个态,说对这个案子要进行调查。那么调查了8年半之后,河北省高院裁定王书金并非聂树斌案的真凶。那么2014年的1212号,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山东高院对聂树斌案进行复查,昨天律师首次获准查阅该案完整的卷宗。

       其实我们要关注的是从这开始,那么这个案子真正走入人们的视野,也就是从2005年王书金出现,一案出现了两凶。从2005到昨天,整整十年还要多一点的时间,律师一再要求要看这个整个案子的卷宗,但是这个事情一直没有被满足。

       那么10年的时间,最终才看到案子的卷宗,这个首次虽然来的有点晚,但是毕竟开启了程序正义的最关键的一步。接下去我们继续连线田主任,田主任,您看10年的时间,律师要阅卷,不让看那这对外界来说,会有一种什么样的猜想和想象?

       田文昌:其实从法律规定来讲,确实过去比较模糊。但是不管怎么模糊,从司法原理和原则来讲,阅卷权只要律师代理案件,阅卷权是当然的权利。其实这涉及到根本问题的,独立司法和阳光司法的问题。司法的独立性公开性体现在什么地方,一个是法院有独立的审判权。再一个是如何体现阳光下的司法,这么多年来,我们之所以很多得不到解决,包括阅卷权得不到解决,实际上是没有做到阳光下的司法。

       事实上,如果说充分保证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权,能够在充分保障发挥律师辩护作用的情况下去进行司法活动,在很重要意义上体现了阳光下的司法。如果是司法公开性得到了保障,你不管结果怎么样,就容易得到全社会接受和认可。相反如果没有阳光下的司法,总是背着阳光暗箱操作的话,即使你的判决没有问题,社会公众也会提出质疑,这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

       董倩:那么我们看这10年了,律师换了一茬又一茬,他们所做的工作就是两个字,在申诉。但是如果做律师的,他看不到整个案子的全部卷宗,他能不能去申诉?

       田文昌:他根本就无法行使他的辩护权,包括前一段死刑复核问题也是一样,死刑复核问题也一直存在着律师阅卷权、会见权的障碍。值得欣慰的是,刚刚不久前最高法院做了一个明确的规定,明确了死刑复核律师当中有阅卷权了。

       所以可以说聂树斌案这种重大代价所带来的一种推进,在这点上可以说有所推进,我相信,通过聂树斌案的阅卷以后,对律师代理申诉当中阅卷权的问题开了一个好头,会得到进一步的解决,这是我们大家所期待的。

       董倩:田主任我们简短的比较一下,不管这回山东高院对聂树斌案的复查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结果,聂树斌案原来的审判到底有没有问题,它采用这样的一种方式,那么和以前原来的那种方式相比,会有什么样的不同?

       田文昌:这是一个很大的改进,很大的进步,我认为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就是从现在做起,我们从聂树斌案的阅卷来开始,能够进一步的加强司法的公开性,进一步加强律师在辩护当中发挥作用的充分的利用。

       董倩:好,田律师,稍候我们继续有问题给您。那么聂树斌案的律师们阅卷难,是律师这样的一个群体所遇到的一个问题的缩影。在现实中,除了阅卷之外,律师还有哪些权利是需要得到保障的?我们继续关注。

       ……

       董倩: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依法治国,那么对于律师权利的保障,我们刚才通过短片看到,很多规定包括很多部门对于这个问题的重视都有,但现在的问题就是,田主任,几个字,怎么

落实?

       田文昌:这个问题提的非常好,可以说四中全会以来,对保障律师权益,对保障司法公开公正的措施提出了一系列非常有价值的设想和决议,应当说四中全会以来提出的这些问题是空前的,在中国法治界这三十多年从来没有这么集中,这么有力度。

       但是问题在于,到目前为止执行起来,推动起来,还有相当大的阻力,速度还很慢。那么我认为有两个问题最直接,一个是理念的转变,到目前为止,很多问题在理念上,在认识上仍然没有转变,就是律师究竟是做什么的?律师是维护司法公正的一个组成部分,一个制约司法公正的一个必要环节,还是给司法公正捣乱的一种职业和群体。

       董倩:谁的理念要转变?是包括公众吗?还是?

       田文昌:包括公众,更重要的包括公检法机关,公检法机关如果把律师当成你的朋友,如果法官把律师当成你的助手或者朋友,离了律师你就无法作出公正裁判的时候,那么律师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必要的成员。但是  相反,把律师当成一种异己的力量,妨碍你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这样一种职业和个体,这就有问题了。所以这个理念不转变,就很难在具体措施上得到落实。

       董倩:这是理念的转变,还有?

       田文昌:另一个问题,更重要的就是措施的落实。我从刑诉法修改到现在,很多问题上我一直提出一个问题,就是救济手段,或者叫保障性条款不足。就是说我们要求给这样的条件,要求这样的禁止,要求这样的需求都提出来了,但是如果司法机关或者司法人员违反了这些规定,这么做的时候,或者他们剥夺了限制了律师权利的时候,律师投诉无门。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来规定,比如律师会见受到阻碍了,律师阅卷受到阻碍了,律师在法庭上辩护权受到阻碍了,律师被逐出法庭了怎么办,没有明确相应的法律条文来规定。

       如果落实这些问题,必须有相应的法规条文或者政策条文,或者有司法解释来加以约束,一旦出现这些问题,那么律师的权利如何得到保证。一旦出现这些问题,相应的法律后果,包括你侦查起诉或者审判活动是否有效,要有这样明确的规定,才能把保障律师权益,进而保证司法公正的问题真正落到实处。

      董倩:非常感谢田主任,今天我们关注的是聂树斌案的律师能够正常阅卷了,不仅他们的权利要保障,所有律师的所有权利都要得到保障。因为保障了律师的权利,也就是保护了整个司法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