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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主任在“刑辩密码与人权保障演讲会”上的讲话
发布时间:2015-08-04作者:田文昌


  首先,我要跟大家说一个感触,为什么今天涌现出这样一批优秀刑辩律师,还要这样大张旗鼓的宣传。我个人认为当前中国的刑辩环境不尽如人意,刑辩率不仅一直不能提升,而且处于下降的趋势。在这种环境下,勇于投身刑辩业务,而且能够坚持做刑辩业务的律师越来越少了。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推出刑辩律师界的一些优秀分子,应当说是对刑辩业务的一种鼓励。


  大家都知道,30多年来,我们的律师业务有了很长足的发展,但是到今天为止,我们的刑辩业务的水平仍然不尽人意。由于种种原因,在今天既能够有胆有识,又能够动作规范的刑辩律师人数还是比较少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推出一些刑辩律师中的杰出分子,对整体律师业务素质的提高也是一种引领。


  我们说刑辩不仅是一种能力,也是一种技巧。但是,到目前为止,我们刑辩水平确实令人堪忧。大家都知道刑辩业务是律师最传统的业务,同时也是一种高难度的业务。几千年来,特别是近现代几百来,都体现出刑辩业务是律师业务当中最难的一种,要求律师素质最高的一种。


  但是我也不得不跟大家讲一件事,希望我们在座的大部分刑辩律师也给予重视。


  最近我经常听到一种流行的说法,动辄就提到高端业务,很多新型的,刚刚出现的律师业务都被称为高端业务。相比之下,刑辩业务就成了低端业务。我在有一些场合纠正过这种说法,这完全是一种误解,新型业务不等于高端,为高端技术产业服务的律师业务不等于你的业务就是高端的。我到处听说这个高端,那个高端,难度最高的刑辩业务眼下却变成了低端业务,被人家瞧不起的业务,这也是一个很重要的环境因素造成的。对这样一个重要的业务类型,居然被很多人,包括律师界业内的人士认为是不值得做的低端业务,这是一个很大的误解,我希望在座的律师们应该利用各种机会反驳和纠正。这不是简单的对业务类型的歧视,大家都知道刑辩业务的重要性应当如何看待,看来好像是一种不经意的说法,但是反映了持有这种认识的人对法治的认识程度是偏颇的,是不利于保障人权的。我可能是说的严重一点,但我认为这是一个重大的原则性问题。


  我们在座的各位有很多都是非常杰出的刑辩律师,我们绝不只八杰,八十杰,八百杰。在北京,在全国范围内有很多这样的律师,需要提升,需要鼓励,需要发展,需要宣传。


  30多年以来,我们律师队伍发展迅速,开全国律协专业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的时候,赵部长提出来去年我们全国律师突破了20万大关,数量很可观了。但是由于我们的培训、基本训练太过缺乏,所以我们律师的能力、技巧也比较缺乏。这不怨我们的律师,是怨我们的律师历史太短,怨我们的培训过于缺乏。我们的培训到今天为止,还停留在教授讲课的单一方式上,大家都知道,我们的律师现在大部分都是科班出身,至少也是经过专业培训的。理论知识的再教育,提升固然是必要的,但是更缺乏的是基本技能的培训。


  记得在1996年刑诉法修改的时候,在司法部办的刑辩律师高级培训班上讲课时,我就讲过这样的事情,我跟我们司法部的领导提过,我说这种讲课是非常必要的,但是更需要的是技能培训。我们怎么做律师,怎么样履行律师的职责,这一系列的技能技巧我们没有培训。当时领导说你就来培训吧,我非常为难的苦笑了一下:“谁给我培训过呢?”


  刘文元律师今天正好也在座,最早我还在政法大学的时候,跟刘文元律师合作过案子,当时我们一起都是摸着干的。当法官没有人教,当律师更没有人搞,都是摸索着干的,我说我摸索出来的对不对还不知道,怎么能培训别人呢?


  国外的律师制度走过了几千年,资本主义社会近现代的300多年中,律师业务得到了高度的发展,但我们没有,我们仅仅才30年出头,所以差别是很明显的。面对这个现实,我们必须要加强培训,这一点非常重要。


  这几年来,我们下了很多的工夫,和美国、加拿大等很多国家合作搞培训,我也亲自接受培训,我深受启发。这样的培训并不是很难,但是就像业余的运动员和专业的运动员差别一样。我们有一些人的潜质很好,素质非常高,但是由于动作不规范,拿不了金牌,一旦动作纠正好了,就可以拿金牌。有一些专业的运动员动作很规范,但是素质不够,他可以做的很规范,但是不一定可以做得更好。我在与美国的教授商量培训的时候,跟他们讲过,他们我说我们中国不乏一批素质很好的选手,他们一旦动作规范了以后,一定会冲到最前端,不是说他们不行,只不过他们需要接受正规的训练而已。


  后来的事实证明,我这种说法是对的。在一些基本的培训当中,其实我们在座的每个人可能都做过,但是我们没有归纳、总结和提升,我们不知道动作规范的要领在什么地方。在培训中一经点拨,恍然大悟。


  比如说在法庭讯问的时候,我们法庭讯问的能力普遍是比较差的,包括我在内。前几年陈瑞华教授搞了一个模拟法庭的项目,一队是香港的律师、法官、检察官,一队是中国的律师、法官和检察官。让我去评论,我作出了一个很有感慨的评论:香港的法庭是打破沙锅问到底,在交叉讯问当中,每一个听众听的非常清楚了,最后总结陈词的时候,三言五语就完了。我们的法庭完全不一样,无话可说,问来问去都是自问自答,最后长篇大论,控辩双方各自掏出写好的稿子在念。香港的法庭是以问为主,我们是以论为主,人家是交叉讯问,我们是自说自话,自问自答,根本就交叉不起来。是我们水平不高吗?不是,我们没有那个环境,我们法庭有几个机会让你交叉讯问的?既没有这个培训,也没有这种锻炼,这是我们非常缺乏的。


  在培训当中我们发现很多问题非常简单,比如说一句话只问一个问题,为什么呢?这样回答的明白,听的也清楚。我们经常是一大串问题问出来了,问完了以后自己都忘了问的是什么,被问的人更是没有办法回答。训练的过程中,培训者突然拿出一支笔,举了一下,扔在桌子上了,随即针对这个动作提出了20多个问题,拆分提问。后来我问他为什么拆分提问呢?就是这么一个简单的问题问的不能再细了,凡是你想到的所有的问题都会问到,不能再分了,问完的以后,不会在有任何变化,任何细微的空子都钻不了了。在没有影像记录的情况下,通过你拆的非常仔细的讯问以后,相当于一个现场再现,通过语言的表达,把现场的动作能够再现出来。当你这样技巧性的问完一个问题以后,这个问题完全固定了,不能再篡改了。其实这个东西并不难,人家总结了几百年总结出来的,我们没有。


  再比如说我们的法庭究竟是吵架、演讲、宣传还是发泄,经常会出现不同的说法,真的是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有的律师坚持我就是应该演讲,我还有法制宣传教育的作用,这都是一种误区。英美法系的国家,律师和检察官坐在同一条板凳上,你的发言就是争取法庭接受,要双向沟通对话。再比如说谈话的重点,我们很多律师在法庭上讲话的重点不突出,同样一篇辩护词或者是代理词,不同的人在法庭上说的效果差别会非常大,因为有人不会突出重点。


  美国在培训当中训练表达的语气时,举了一个非常简单的例子:“他说他爱你。”怎么说呢?有几种说法呢?有很多种说法。就是交换重音,当没变换一次重音时,意思就有变化。通过类似的培训,我们就知道应该怎么样表达一个问题。这种规范化的培训非常重要,所以我说有胆有识,而且动作规范,这是很重要的。


  我们京都所涌现的这些律师,可以说离不开我们长期培训和历练,形成了自己的风格。


  我个人总结,我们国家30多年来,控辩双方的关系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刚刚恢复律师制度的时候,律师是协助法官和检察官办案。律师根本没有独立的思考和独立的立场。所以,控辩双方的关系是形式上的对抗,实质上的配合,不是真的对抗。


  后来随着律师体制的变化,整个庭审方式的改变,我们控辩双方敌对的情绪越来越强,在法庭上我经历过,甚至眼睛都红了,下了庭还是愤愤不平。我觉得这是矫枉过正,走向了冲突性的对抗,这不是在各自履行职责,而是在怀着一种怨恨和敌视的心情,在法庭上经常是吵的面红耳赤,甚至用语非常的低俗。这是第二个阶段。


  随着我们律师业务的发展,法制建设的发展,我们整个刑事诉讼活动逐步的规范,我们到今天为止,开始走向了比较正常的理性化对抗的阶段。这是控辩双方关系发展的第三个阶段。


  真正的控辩双方关系应该理性化的对抗,在各司其职的同时,能够理性的表达自己的观点。我们在这种气氛下各自表达自己的意见,才能给法庭的最后裁决创造一个条件,创造一个兼听则明的基础。


  我们京都所要求京都律师的法庭辩论风格就要做到平和、主动、充分。这是在有一定技能基础上形成的一种理性化的法庭辩论风格,这种风格的形成不仅仅是有利于法庭辩论的效果,我觉得,对于推动我们法庭庭审气氛的理性化,也非常的重要。


  在各地,我给律师培训都是这样讲的,我到处呼吁,到处推动,希望我们全国律师的辩论风格都形成这样一种气氛,这样会把我们整体辩论的水平和辩论的效果提升,这是很有必要的。


  今天我只想借此机会,向各位表达一下我个人的一些想法,我希望我们京都的八位杰出律师能够跟我们在座的、北京的、全国的刑辩律师一起把中国的刑辩业务推动起来,使它能够更健康的发展,能够取得更有效的成绩,这就是我个人的希望,也是我对每一位的希望,是我们大家共勉的一种心声。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