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讲的理性和激情比较抽象,也比较虚一点。昨天晚上临睡前,我想上网看一下有没有人谈这个题目,我发现确实有几个关于律师人物的报道谈到了理性与激情这两个词,算是英雄所见略同。这的确是律师职业风格的两个重要特征,在我看来,刑事辩护律师在这两个特征上,应该有更突出的表现,这是由刑事辩护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今天简单谈一些粗浅的看法。
我先说激情。从心理学的角度来讲,这是一种情感表现形式,属于一种很激动的、很亢奋的、难以抑制的状态。我在十几年前刚做律师的时候,就有当事人提到我们看到风暴电影里面的施洋大律师(上个月还有人跟我提起),问刑辩律师在法庭上是不是他这样慷慨陈词,把很多人说的感动、流泪,把法官们、检察官们说得哑口无言,最终达到胜诉的效果。我说那是电影,很夸张,但这也表明大家对律师激情力量的一种期待。
就实践来看,尽管我们不能做这种极端、过火的表演,在我们现实的司法环境下更不能这样做,但是刑辩律师一定要保有激情。这种激情表现在分寸的把握,京都所提倡的是“平和、主动、充分”,这里面本身就蕴含着理性和激情的成分,绝对不是排斥激情,我们倡导的激情是一种内在的力量。
我在办案过程中遇到很多例子。我的一个师兄,当年在法庭上非常的有激情,和公诉人吵起来,公诉人也是很刚烈、很敏感、很有激情的一位检察官,吵到后来,我的师兄讲话就不太礼貌,把公诉人激怒了,公诉人就讲“你是什么东西”,我的师兄回敬了一句——“你是什么东西,老子是政法大学毕业的”——已经非常难听了,如果激情到了这种不文明的状态,法庭辩护效果肯定是相反的。后来这位师兄干了几个月之后就辞职了,他认为自己不适合做律师,激情有余,理性不足。
但有一些同行又太缺乏这种法庭上“亢奋的情绪”,你的辩护词写的很好,很流畅,内容详实,逻辑严密,但是你上了法庭,要根据现场的情况有所调整,甚至必要的时候要脱稿。有很多同志就是照着念——“我认为如何如何”……连抑扬顿挫都没有,平平淡淡的就过去了,发言时间越长,效果就越打折扣。法庭上不需要表演,但还是要适度借鉴一下表演的技巧;法庭也是一个类似于会场的场合,虽然不是演讲的地方,但是也要使用一些演讲技巧。我讲激情是一种内在的力量,在你展示的时候,要根据现场的气氛和环境掌握好这个表现的“度”。
所谓理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学会理性的思考、理性的表达,这是律师的基本功,对于刑事辩护律师来说更重要。理性思考和表达的核心就是要有严密的逻辑性,这是重中之重。
底限是你不能自相矛盾,不能有硬伤。我在东北办过一个故意杀人案,我认为故意杀人罪不构成,应以非法拘禁罪定性,第二个被告人的辩护人在前面阐述了很多无罪的理由,认为他的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等到发言结束的时候他又讲:我的被告人是受第一被告人的指使,不得不去做这个事情,是被胁迫的,请求从轻处罚,法官就问他:你是做罪轻辩护、还是做无罪辩护?他很尴尬。在开庭前他的观点是明确的,要做有罪辩护。有的时候律师在庭下准备的很充分,到了庭上就慌了神,情绪受现场气氛影响,顺着公诉人提出的问题走,很被动,自己的观点不知不觉的发生变化,表达出来自相矛盾,而自己还没有意识到,这是比较可悲的事情。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律师在表达的时候缺少法言法语,缺乏表述上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我在广州办的一个职务侵占案,案情中涉及几千万资金的往来,法庭调查的时候,公诉人出示了大量的原始财务凭据,我认为这些证据证明不了款项的明确去向,结果另一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讲了一大堆质证意见,我们都没有听明白他说的是什么意思,因为他翻来复去的讲都是用形容词,比如“这些波澜壮阔的财务资料”等等,“波澜壮阔”啊,后来我知道他还是一位业余作家,当时大家都笑,我赶紧给他补场。
我们讲理性的思考、理性的表达,还有很重要的一点,到了法庭上一定要冷静,这就是我提到刑辩理性的第二个方面,就是要有理智。理智的核心就是要能够把控自己,在法庭上也好,在下面接待当事人也好,在看守所会见也好,在调查取证中也好,你都要很好的把握自己,不失控,只有在冷静的情况下,才能有清晰的思维,才能做出很适合那个场合的表现。
我做了十几年的辩护,跟公诉人大吵只有一次,就是去年夏天在河南的一个法庭上,还是在休庭期间。因为公诉人出示了很多原始的书证,被告人一再要求看,公诉人不给他看,说这些你都知道,我说休庭给他看可以不可以,法官决定休庭,这么一堆卷被放到被告人面前,我说请公诉人指出你刚才宣读的证据是哪一本卷宗的哪几页,公诉人说他不认罪、我不告诉他,我说这个跟认罪不认罪有什么关系,他说我的提纲里都有了、这就是证据,我说如果你手里的提纲是证据,请你提交给法庭我来质证,我们吵的不可开交。我从来没有想到我能发那么大的脾气,后来我主动收场,法官也进行劝解,我说我很抱歉,我也是为我被告人的基本权益着想,我的要求不过分。后来大家都缓和下来,终于有另一位公诉人解围,把具体的证据指给被告人看。后面的开庭中,我主动缓和气氛,公诉人也以含蓄的方式向我表示了歉意,大家由过于亢奋回归到理智的状态。
我也遇到过同行的不理智、不能自控的情况。在北京的一个非法经营案,庭前我和另一位被告人的律师有简单的交流,都是做无罪辩护,开庭后这位律师从法庭发问开始便猛攻我的被告人,想把所有的责任推到我的被告人身上,要证明他的被告人不清楚、不知道这个指控事实,是被蒙蔽的。案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都存在大量的疑点,足够提供充分的无罪辩护理由,而且庭前也做了沟通,不去从这个角度辩护,而是慷慨激昂的攻击我的被告人,我也很生气,法庭下的旁听者看到这场面也窃窃发笑。
我举出这些例子来谈理性、谈激情,那么,在刑辩中怎样把握理性和激情的辩证关系?我想主要还存在于整体“度”的把握,要做好这种“度”的把握,有几个基本前提:
第一,你还是要热爱刑事辩护这个事业。如果你对这个事业没有热情,你不可能有真正的激情,不可能投入全部的身心去做理性的思考,你会是一种应付的心态,在法庭上、法庭下的种种工作中,你会不知不觉地流露出走形式、走过场的心态。
第二,保持正义感。对正义的追求,在内心要不断提醒自己,不管你在现实操作中怎么样把这个事情功利化,解决方案怎样的现实,你不要丧失正义感,否则,你的理性就会失去正确的方向,你的激情会变成矫情。
第三,要有责任感。责任感给你带来压力,在压力之下的理性思考会产生灵感,也能让你产生激情,增强感染力。要有到位的责任感,尽可能按照律师执业规范和委托协议的要求去做。
第四,要善于总结和发现自己的优点和缺点。你的优势是什么?你的不足是什么,你要经常进行反省,通过每一个案件进行反思。特别是我讲的这两点——理性、激情——这是一个自我观察的视角。你要不断的总结和提高自己,如果还是按照惰性去做,不会有什么真正的提高,今年办了十个案件,明年办二十个案件,还是这样。
最后,我要强调一点,尽管我们倡导刑辩律师要有理性和激情的品质,我们京都也倡导辩护中“平和、主动、充分”的风格,但是具体落实到每一个辩护律师身上,我想也不要忘记形成个人的风格,风格的形成,在于你对理性、激情的“度”的把握,也在于你对自身个性的了解,怎样做到这一点,这是你的智慧。我希望每个辩护律师都形成自己的个性。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