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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杂谈
发布时间:2015-08-04作者:高玄

  不管是在法院审判的时候还是现在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听到的最多的、见到的错案最多的就是刑讯逼供。被告人在法庭上经常翻供,而翻供的最多的理由就是受到刑讯逼供。但是往往法庭总是以没有证据为由无视被告人的辩解,而这种无视的结果就是错案的直接原因。像“赵作海”案等等。


  当然,国家也作出了种种措施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比如制定各种细则、各种规定,甚至张贴标语“禁止刑讯逼供”等等幼稚、可笑的办法……但是收获甚微,侦查机关依旧我行我素,结果不断被曝光,造成政府公信力的严重低下!


  为什么在有法律规定和各机关三令五申的情况下还有这种情况发生?我认为主要的、最根本的原因就是被告人供述还是作为证据使用,造成有关机构只重视口供的结果,而不收集其它客观证。那么为什么侦查机关对口供那么感兴趣呢?主要就是因为口供是最容易获得的,往往办案人员吓唬几句就招了。稍微强硬一点儿的动动刑也认了,侦查人员不用费心思去收集其他证据。同时,办案人员或多或少存在一种心态:你都进来了,肯定有问题,老老实实招了没事儿,一旦稍作辩解,侦查人员不知为什么就会恼羞成怒……这是一种有罪推定的心理,所以古代的“大刑伺候”一直沿用至今…….


  庭审模式也是非法证据能够得到认可的帮凶。在法庭上,被告人一旦说遭到刑讯逼供,法官会让被告人提供证据,但是被告人的地位决定了他不可能提供证据,这时往往办案机关会出具一个工作说明,说自己没有刑讯逼供,而这种工作说明都会被法庭采信。其实这种工作说明实质上就是一种辩解,它需要客观证据来支持。在被告人的辩解和侦查机关的辩解都没有客观证据作证的情况下,为什么法庭会采信侦查机关的而不采信被告人的呢?为什么疑罪从无、疑点利益归于被告人的原则在我国就不能得到真正实施呢?这应该引发我们的认真思考并真正的付诸实施。


  监管不力也对刑讯逼供的滋长提供了温床。虽然我国的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但是问题是,嫌疑人如何将自己受到刑讯逼供的事实反映上去?即使反映上去了,检察机关往往因为其它方面的原因不了了之,甚至有时候明知道个案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况但为了破案默许这种行为……所以形同虚设的监督制度也为刑讯逼供开了绿灯。


  那么,如何杜绝这种现象的发生呢?我认为,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下,实现沉默权不太现实,但是可以从证据取得程序和认定上来改进。在证据取得方面,希望全程录像这一做法能够得到落实,并在审判阶段作为口供的一部分予以提交。而在法庭方面,对于辩方提出异议的口供,法庭应要求公诉机关提供口供录像,如果公诉机关不能提交,那么对有异议的供述法庭不应予以采纳,而应通过其他客观证据来做出判断。这样做既不会造成错案,又不会枉纵犯罪,也能促进公安机关办案水平的提高,可谓一举三得。


  修改刑事诉讼法,将被告人供述的证据地位降低,供述要和其他客观证据结合使用才可作为定案依据,或者更进一步,供述只作为参考使用,能根本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


  总之,刑讯逼供的问题,既是我国人权建设的重要课题,也是我国法治建设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如果能够真正解决这个问题,我国的人权及法治建设必将进入新的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