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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受贿案中录音录像的几个热点问题--证据、权利与限制
发布时间:2015-09-23作者:张小明

  


  Key words:Criminal Defense/Bribery/Videotaped Interrogation/Disclosure to defense/discovery


  最近,笔者担任受贿案件的辩护人,办案过程中观看了被告人的大量讯问录音录像。


  根据实践以及和同行的交流,目前在录音录像领域存在至少以下颇有争议的问题:录音录像是否证据?律师能否查阅被告人的讯问录像?律师能否查阅同案犯的讯问录像?律师能否获得录音录像的复制品?律师获得录音录像复制品后是否应当有限制地使用?


  现将笔者的初步观点提出,供大家探讨:


  问题一:录音录像是否证据?笔者认为是证据,理由如下:


  1.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侦查活动(刑诉法第二章)。


  2.侦查活动就是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过程(刑诉法113条)。


  3.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获得的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法定证据(刑诉法第48条)。


  4.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录音录像是作为证据的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原始证据,符合法定证据的形式要求。


  5.讯问笔录是作为证据的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一种间接表现形式,实践中往往是经过整理的复制品,不是刑诉法规定的法定证据形式(刑诉法第48条中的笔录只包括第(七)种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6.只有当作为复制品的讯问笔录经过核对原件(录音录像)查证属实,才可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刑诉法48条)


  问题二:律师是否有权查阅被告人的讯问录像?笔者认为有权。


  辩护律师有权申请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刑诉法第41条),即有权申请法院调取作为证据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录音录像。


  问题三:律师是否有权查阅同案犯的讯问录像?笔者认为有权。


  同案犯的行为与被告人的行为直接关联,是整个被指控行为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此也应当是被告人案卷的组成部分,律师有权查阅同案犯的讯问录像。


  问题四:律师是否有权获得录音录像的复制品?笔者认为有权。


  一旦允许律师查阅作为证据的录音录像,则不提供给律师复制品已经不具备太多的正当性。所有言词证据、书证等证据律师都可以获得复制品,以便做好充分的庭前准备。现很多法院只允许律师在法院查阅录音录像,这就给律师造成了巨大的障碍和成本,拖延了审理时间,增加了被告人的痛苦。


  关于这点,相关的域外经验可供参考,比如美国芝加哥警察署公布的《芝加哥警察署关于电子录像讯问的律师指南》“A LAWYER’S GUIDE TO THE CHICAGO POLICE DEPARTMENT’S ELECTRONIC RECORDING OF INTERROGATIONS”。指南中明确要求警察有义务将制作的录音录像开放给检察官,以便检察官提供给律师一份复制品。(In order for CPD to satisfy its obligation to provide the State with a copy of the recording,and to allow the State to satisfy its obligation to provide access to the defense,CPD has opened its network to the Office of the Cook County States Attorney so that the State will have the same access as CPD to the original computer files of recorded interrogations.)(注:“CPD”是指芝加哥警察署)


  问题五:律师获得录音录像复制品后的使用是否可以加以限制?笔者认为如果加以限制,应当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裁定。


  笔者猜想目前很多法院限制律师复制录音录像的原因之一是担忧部分律师可能将录音录像公开或挪作他用。


  笔者认为如果要解决这个问题不是靠不提供复制品来解决的。这里面有两个方面的思考:


  第一、要有制度和管理自信,侦查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来讯问,不得使用引诱、威胁、暴力、刑讯逼供(包括但不限于冻、饿、晒、烤、疲劳审讯等)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第二、对于律师使用录音录像参考域外经验,域外有法院以书面裁定形式加以限制。比如,笔者看到过美国弗吉尼亚州法院的一个案例(COMMONWEALTH OF VIRGINIA v.WILLIE A.MURPHY,2009),法官曾裁定律师在使用录音录像的复制品时作出了如下限制:


  1.The video may be shown to Defendant by defense counsel,but shall not in any way be delivered to defendant or made available to him for copying;录像可以出示给被告人查看,但不能交给被告人或让其复制。


  2.The video may not be shown to any person other than Defendant,absent the Court's approval;没有法院允许不得出示给除被告人之外的任何第三人。


  3.Defense counsel shall not make any additional copies or reproductions of the videotape;律师不得再行制作复制品。


  4.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case,all copied materials to which this order relates must be delivered to the Commonwealth.案件结束后,所有复制品交还控方。


  以上抛砖引玉,仅供参考,望批评指正。


  201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