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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人在刑事案件中的特殊规定
发布时间:2015-09-23作者:张小明

  关键词:Criminal Procedural/Foreign Citizen/Special Rights


  自2013年1月1日起,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检察院规则”)和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公安规定”)也同时实施。


  笔者从以上四部最新最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法律中,仅通过文本分析,找出对外国人在刑事案件中存在的比较明显的四项特殊规定,供参考。


  一、法律援助


  最高院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四款规定:“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提供辩护。”


  而最高院解释第三十九条仅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内,应当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这里可以看出,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不仅应当被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而且可能可以获得法院的指定辩护,而无须自己申请法律援助。对于中国公民,法院仅有告知其申请法律援助的义务。


  二、会见


  最高院解释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涉外刑事案件审判期间,外国籍被告人在押,其监护人、近亲属申请会见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并依照本解释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提供与被告人关系的证明。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妨碍案件审判的,可以批准。”


  公安规定第三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在公安机关侦查羁押期间,经公安机关批准,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可以与其近亲属、监护人会见、与外界通信。”


  这里可以看出,外国籍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以及外国籍被告人在审判期间,经批准,其近亲属和监护人可以会见被告人。但是,对于中国公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则在上述四个法律文件中没有规定这样的程序。


  三、旁听


  最高院解释第四百条第二款规定:“公开审理的涉外刑事案件,外国籍当事人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旁听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安排。”


  上述规定保证了外国人在审判中,其本国官员参加旁听的权利,而对于中国公民的案件,则没有确保某类人可以参加旁听的规定。


  四、逮捕审批


  检察院规则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层报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作出批准逮捕的批复,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批复。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依法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层报过程中,上级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批复,报送的人民检察院根据批复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案件,决定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后四十八小时以内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外事部门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对备案材料经审查发现错误的,应当依法及时纠正。”


  以上规定看出,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如果需要逮捕,则应向上级检察院层报。批准逮捕的机关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征求外交部意见)。不批准逮捕的机关为任何上级检察院。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其他犯罪需要逮捕的,应向上级检察院备案并向外事部门通报,上级检察院有权纠正。而对于中国公民没有类似规定。


  因此对于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逮捕审批比对中国公民更严格。


  2014-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