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刑事诉讼/证人/诱导式问题/不当发问/美国证据法
Key Words:Criminal procedure/witness/leading questions/improper questioning/U.S.evidence law
一、缘起
在公众注目且从信息公开角度具有进步意义的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中,公诉人对于三位出庭作证的证人共做了56次发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2)第214条规定,控辩双方的讯问、发问方式不当或者内容与本案无关的,对方可以提出异议,申请审判长制止。
庭审中的发问规则是保障发现客观真相的极其重要的武器。合法又有技巧的发问可以发现对己方有利的证词,而及时和有效的异议可以防止对方利用发问使得证人作出不客观且对己方不利的证词。
随着证人、鉴定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不断增加,发问方式的重要性也越来越高。
二、分析标准
本文中笔者尝试使用美国的证据规则来分析这56次发问,发现其中了31处发问可能存在不当之处。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2011)611规则中规定了在直接询问中发问人不得使用引导式问题(“Leading Question”),除非为展开证人证言所需要。
很多人将“Leading Question”翻译成“诱导式问题”。笔者从英文本意上倾向于使用“引导式问题”,但是似乎中国法律界没有区分地只使用“诱导式问题”。笔者认为从中文角度理解,诱导带有引诱和诱惑之贬义,当出现例外情形时,诱导一词就显得不够中性。但鉴于最高院的解释中使用“诱导方式”一词,本文予以暂时沿用“诱导式问题”。
关于诱导式问题,美国联邦法律没有直接解释,但是一些州的法律和权威学者对此作了简要的解释,比如加州证据法(1993)764条:诱导式问题是指包含了发问方所期望的答案的问题。McCormick(6th ed.2006)和Mueller(4th ed.)的证据法著作中也有类似的表述。
这种表述从中国律师角度看可能会认为其中存在如何确定是否发问方所期望的问题。笔者的理解:诱导式问题是个较为复杂的实践、事实上甚至是心理学、语言学上的问题,不是法律问题。实际上,是否诱导在美国实践中还可以从发问人的表情和动作中推断。因此,实践中往往把包含答案的问题都列为可疑的诱导式问题。
上述规则并不适用于敌意证人或者与对方当事人认同的证人(从公诉人角度,比如被告人的亲属等)。另外,在美国判例中,又确定了一些例外规则,比如证人智力或语言障碍;证人无法回忆;无争议的证人基本信息等。
另外,如果问题中包含另一个待证前提的话,也往往被归为诱导式问题。
鉴于笔者仅有笔录,不能确认本案中三名证人在当时庭审时是否能够适用例外规则,所以以下分析假设证人不具有例外情形。另外,从证人的证言内容看,主要为证实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且证人由公诉人当庭申请,因此笔者把这些询问归类为直接询问(即向己方提出的证人询问)。因此,笔者设定为公诉人不能向证人提出诱导式问题,这是第一个规则。
除了不能提出诱导式问题这个规则外,美国判例又确立了很多不正当的发问方式。笔者从“Trial Evidence”(5th ed.Thomas A.Mauet&etc.,Wolters Kluer)和“Courtroom Handbook on federal Evidence”(2010,Steven Goode&etc.,West)两本重要著作中归纳出一下十大方式:
(一)模糊的、混乱的、不可理解的、误导的问题;
(二)评论、辩论、总结、推断式的问题;
(三)重复的问题;
(四)包含无证据支持的假定事实的问题;
(五)包含两个或两个以上问题;
(六)骚扰、损害、威胁、人身攻击证人的问题;
(七)不与证人本人经历相关的问题;
(八)错误陈述先前或他人证词的问题;
(九)描述式问题、无具体问题的问题;
(十)推测和猜想式的问题。
以上十大方式,加上诱导式问题,构成判断公诉人向证人发问方式是否正当的标准,以便本文分析之用。
当然,本文的目的不试图说明公诉人发问的水平,因为任何发问者都会为了己方之便利适当使用上述发问方式,这在控辩式的庭审中司空见惯,且在情理之中。问题在于对方,即本案中的辩护人可以根据需要提出异议,以期防止证人作对己方当事人不利之证词,再由法官决断之。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也不是法官的职责主动去反对公诉人的发问方式。
下面,笔者就本案中的56次发问做粗浅分析并提出如果被提出异议且被法官支持后重新发问的建议,抛砖引玉,以期律师实务界对发问给予更多的思考。
三、实证分析
第一部分公诉人向证人徐x的发问:
发问一:你以前多次说过被告人给予你一些帮助、支持,请你再简要说说都是在哪些方面的帮助与支持?
证人:1、2000年收购大连万达足球队时我得到了被告人的帮助。2、在建设定点直升飞球项目的支持。3、双岛湾石化项目。4、商务部石油专卖许可权。我与万达谈好做足球队,但要有被告人的批示,在2000年l月2日大连市政府重点会议上,被告人宣布大连万达球队以后就叫大连实德足球队。后来我们为了做个足球形状的品牌,谷xx说让被告人办,后来在被告人全力推动,项目进展得很顺利。双岛湾石化项目中,我找到被告,希望得到其帮助,后来也得到了其推动,关于成品油专卖项目,我们由大连市政府上报到商务部,希望被告人关注一下。
分析:模糊、诱导、威胁
“哪些方面”和“帮助与支持”都是模糊、内涵非常广泛的概念,提示“以前多次说过”是在引导证人确认庭审前作过的证词,并且带有潜在的威胁意味。
出庭作证并不是对以前多次说过内容的重复,出庭作证是独立的行为。证人应在法庭上面对被告人和法官,在没有控诉方和侦查机关单方面压力的情况下对客观事实进行陈述。提示以前多次说过,有暗示不得翻供的作用,削落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独立意义,不能保证证人围绕事实陈述,证人往往会为了保持和以前说过的内容一致而放弃陈述事实。
建议:
你是否和被告有工作上的联系?(如果是)是什么样的联系?为什么需要那样的联系?这种联系中是否包含被告人帮助过你获得项目?(如果是)在哪些项目上获得过帮助?在这些项目上获得过什么样的帮助?
发问二:被告人给予帮助和支持,都是你自己直接找他说的吗?你为什么后两个项目不再请薄xxx转达而是自己找被告人?
证人:因为一方面2000年以后谷xx陪儿子到英国留学,为了搞足球我与被告人相对也熟了一些,所以可以直接找被告人,不需要谷xx代为转达。
分析:诱导、两个问题
发问应当一个问题发问一次,每个问题涉及一个具体的事项。这里的后一个问题存在诱导,因为在证人对前一发问的回答中没有谈到后两个项目不再请薄xxx转达,后一个问题中隐含了后两个项目是证人直接找被告人的这个未经证人当庭确认的判断,并有诱导证人确认这个判断的作用。
建议:
每次你是通过什么途径向被告人传达你想获得他的帮助?为什么不同的项目你通过不同的途径找被告人?
发问三:通过这些项目你的企业获得到哪些利益?
证人:品牌价值得到了提升,我们搞足球以后,在2001年前后全国有一个品牌价值的评比,我们排在前面,我们的无形资产得到了很大的提升。我主要是希望得到事情的确定性和提高办率效率,所以想到找被告人。
分析:诱导
这是一个明显的诱导方式发问。虽然证人想通过被告人帮助和支持证人,但是理论上讲不见得被告人的帮助和支持能够事实上使证人获得利益。因此这个发问的重点在于引诱证人确认其获得利益,而并不在于哪些利益。
建议:
在这些项目上你的企业是否获得利益?(如果回答是)获得了哪些利益?
发问四:你与被告人或其家人都有哪些不正当的经济来往?
证人:有一些经济上的往来.2000年谷xx提出其在法国买别墅,我为其提供了323万美元,以及一些在旅游门票和在国外的费用帮助了一些,其儿子及朋友去非洲旅游,我也提供了10万余元。xx喜欢一个电动车,大约8万余元,也是我给其买的。2001年10月期间薄xx信用卡大约30余万元人民币是谷xx找我后,我帮着其支付的。
分析:模糊的问题
“不正当”是中国式发问的常用词汇之一,但这是个不科学的发问。首先不正当这个词带有道德评判,不是刑事司法用语。其次,证人如何判断这个词的标准,证人使用的标准是否符合刑事法律的要求,都是不确定的,没有明确的法律上的价值。最后,就算“不正当”换成“不合法”也会面临类似的问题,因为证人对于是否合法的理解并不能确定是否正确。另外,经济往来这个说法也很模糊之处,可以改为提供或借贷金钱或财物。
建议:
你是否向被告人或其家人提供过金钱或财物?你是否向被告人或其家人借出或借入过金钱或财物?
发问五:你说的为薄xxx购买尼斯房产支付323万美元的事,被告人是否知道?请你简要说明被告人知情的情况?
证人:大概在2002年8月的时候,我在被告人沈阳的家里,谷xx用电脑给我看了我给其购买的法国房产的情况,谷xx说房子的事情时,被告人在旁边听见但没有说话。2004年8月的一天晚饭后,8点以后的时间,被告人给我打电话让我去一趟,我到被告人所在商务部的办公室,被告人就带我到商务部的停车过道散步,被告人和我说谷xx说我对他们都很好,这些事被告人都记着。
分析:两个问题、前一个问题模糊且可能超出证人的经历、后面的问题是描述式的且带有诱导作用。
被告人是否知道应当问被告人,而不是问证人,这不是证人能够完整回答的,应当具体地询问证人与被告人之间是否沟通过过此事或证人是否亲身目睹或听到被告人此事。在证人回答中的“被告人在旁边听见”这个证词是无效的。被告人是否说话、是否有动作表示、是否在足够的距离能够听到、被告人当时在做什么等等都不确定,无法判断被告人是否听见,这仅仅是证人的猜测。被告人在后面的问题依赖于前面问题的答案,答案还没有,就这样问,显然是诱导。
建议:
你是否告诉过被告人你为薄xxx购买尼斯房产支付323万美元的事?(如果是)在何时何地讲的?
发问六:在被告人家里一起看的幻灯片你又看过吗?
证人:看过,侦查阶段我也看过,是我原来看的。
发问七:在商务部与被告人散步时还有没有别人在场?对于在商务部散步这件事情,你为什么记这么清楚?
证人:被告人亲自嘱咐我的,也是我们交往中比较大的事情,所以这个事情我记忆比较深刻。
分析:两个问题,应当分开问。
发问八:买房的过程你知道吗?薄xxx为买房除了找你出资之外,还找过你吗?
证人:我没有参与,我只是出钱者。
分析:两个问题、模糊
这两个问题都比较模糊,“买房的过程”可能包括很多环节和事情,证人如何回答?回答知道,难道全部知道吗?回答不知道,难道一点都没有听说吗?难道回答部分知道?
建议:在办理买房的过程中,你参与过吗?
发问九:薄xxx2006年、2011年两次给你商量让你代持枫丹·圣乔治别墅的原因是什么?
证人:2006年8、9月份期间,她给我说过那个房子希望找个可靠的人代持,我就安排我们当时新加坡公司总经理李秀凤女士去法国找人帮忙,后来法国方面忙,这事就不了了之。2011年4月期间,在重庆谷xx家里,谷xx说外国人不可靠,再找别人办这个事情。谷xx给王xx打电话,说他有个法国朋友德威尔在北京,让他们控制好,别让他跑了。我当时就说我有个朋友很可靠,还是个英国公民,我说让我的这个朋友去办手续好了,谷xx说好,我就把他们相互之间的电话给了对方。
分析:诱导
“让你代持”是个事实问题,需要首先让证人予以确认,而不是直接问原因。
建议:为什么枫丹·圣乔治别墅是在你的名下?
发问十:说外国人不可靠是怎么回事?
证人:当时她就这么一说。
分析:推测
这句话是其他人说的,让证人解释此话的含义是让证人推测。
建议:放弃这个问题。
发问十一:不可靠是指对她的房子产生了威胁吗?
证人:不好说.当时通国际电话不方便说这么多,我就说有个房产需要办到你的名下,当时是2011年6月份,我去欧洲看比赛时见到了我的英国朋友,我明确给我英国的朋友讲了代持的事。
分析:诱导、推测
证人已经表示无法解释“不可靠”,这个同样的问题存在推测和诱导意味。
建议:据你所知,有人威胁过薄xxx吗?
发问十二:你前面所说的为薄xxx他们支付的费用,是按照谁的要求支付?
证人:都是谷xx要求报销的,电动自行车是xx给我提的。
分析:诱导
首先要确定是否证人自己主动要求支付的,如果不是,再问是谁的要求。直接这样问,明显是诱导证人朝他人要求支付的方向回答。
建议:你前面所说的为薄xxx他们支付的费用,是你主动要求支付的,还是他人要求支付的?(如果是他人)是谁的要求?
发问十三:你为什么要答应他们的要求?
证人:我们在交往中比较熟了,我的一些事情也还需要经过被告人的帮助以得到支持。
发问十四:薄家的人员是否向你表示过归还这些费用?
证人:从来没有说过要归还费用的事。
第二部分公诉人向证人王xx的发问:
发问十五:证人王xx,关于大连市人民政府负责上级单位涉密场所改造工程,上级单位拨款人民币500万元有关的情况,你原有证言是否属实?
证人:属实。
分析:模糊、评论、诱导
在法庭上向证人对其庭审前的证词笼统地确认是否属实是一种诱导方式。公开场合回答和当面对质完全不同于控诉方秘密讯问,证人完全有权回答和原有证言不一致或相反的证言。让证人对自己先前的证言判断是否属实也属于一种评论,证人在法庭上宝贵的时间里不是来自我评论的,而是陈述其经历的与犯罪事实相关的情况的。再说这个所谓的有关情况内容很多,如何让证人确认每一个细节当时讲的和现在记忆里的一模一样呢?
建议:放弃这个问题。
发问十六:请再简要陈述上述事实经过。
证人:2000年8月我时任大连市规划土地局局长,被告人任大连市市委书记,8月的一天被告人叫我到他办公室,给我布置了一项上级有关部门的涉密工程,我到上级部门找有关领导之后就开始做准备工程,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被告人于2000年年底调任辽宁省政府省长,这个项目一直到2002年才结束,在这一年多的时间,因这项工程是涉密工程,我都跟被告人单独汇报,到2002年2月这个项目竣工后,该上级单位决定给大连市政府返还500万元工程款的事情我给被告人一块汇报了,被告人听完后想了一下,然后说这件事我还没想好,让我再考虑考虑。过了一段时间,上级某单位的某位领导打电话来问这500万元的工程款被告人的意见是什么意见,当时我说我再催一下,我就从大连又赶回沈阳,把上级某单位的某位领导催问500万元工程款的事情给被告人简要地汇报了一下,试探地说,这个工程是个涉密工程,资金相对比较安全,能否给你留作家用,被告人想了一下之后说可以,就这么定了,说你先等一下我给开来打个电话,这样他就给薄xxx打了个电话,在电话中被告人说上级某单位有一笔500万元工程款我想留给你做家用,具体你找正刚商量,过了一段时间薄xxx给我打电话约到沈阳其友谊宾馆的家中见面,见面后,我就说上级某单位有500万元工程款的事情,她说我已经知道了,说领导已给我交待了,她说这件事情她已经完全委托北京律师事务所的赵xx处理这个事情,又过了一段时间后赵xx给我打电话说他已经到大连了,在一个咖啡馆里约我见面,赵xx说开来已经把事情给我交待清楚了,我已经把事情安排完了,你把你所推荐的这一家施工单位的联系方式告诉他就行了,这样我就将大连某单位严xx的电话告诉了赵xx,直到2005年有一天,赵xx给我打电话说还有一部分尾款没有到,我又给严xx打了电话,他说马上到。然后我就没有再问这个事情。
分析:描述式问题
描述式问题不可接受的原因在于证人往往在描述中包含很多未经证实的细节、传闻证据,以及证人对过往事件的印象。公诉人在提供证人前一般都已经询问过证人并记录在案。当庭发问是让证人将与犯罪有关的细节呈现在法庭上,这些细节的陈述需要逐个询问、提出异议(可能的话)并被交叉询问。并且大段地陈述所谓的事实经过很可能让证人背诵首先准备好的台词。再说,事实上,公诉人紧接着还是一个一个问了其中的关键问题。
建议:放弃这个问题。
发问十七:证人王xx,大连市政府承担的这项工程谁安排你具体承担?
证人:被告人安排的。
分析:诱导
这个问题隐含了一个前提:一个市政府承担的工程可以由一个人安排,或者说一个人说了算。并且,“安排”这个词也不适用于一个工程的管理责任的分配上,而常常用于个人指派他人从事某项事务。这个问题里面明显包含了有人超越权限的意味。
建议:大连市政府承担的这项工程是否你负责的?(如果是)这个责任是如何分派给你的?
发问十八:被告人当时担任什么职务?
证人:当时他担任大连市委书记。
发问十九:安排工程以后他调任辽宁省省长?
证人:是的。
证人:这是个涉密工程,我必须向被告人汇报。
发问二十:上级单位要给500万元,你为什么要给被告人汇报?
证人:这是个涉密工程,我是按被告人指示办的,只能给被告人汇报。
发问二十一:你说第二次找被告人时给被告人说将这500万元给被告人补贴家用,为什么有这个提议?
证人:是感恩之情。我深受被告人器重,我从国外回来,对我有知遇之恩。
分析:如果没有前面第十六个发问,则无从谈起这个补贴家用。因此,换新的问题。
建议:这个500万的款项当时从哪里支付过来?以后一直在账上还是又付出去了?(如果付出去了)付到哪里了?(如果给了被告人)谁要求付给被告人?(如果说证人要求给的)为什么你要给被告人?被告人是否知道付给他?
发问二十二:当时被告人安排你给薄xxx商量的时候是怎么说的?
证人:就说上级给500万元工程款,想给你留作家用,具体你找王xx商量。
发问二十三:后来你和薄xxx是怎么商量的?
证人:我提到500万元工程款的事情,薄xxx说这个事情我是知道的,你们领导已经给我说了。
发问二十四:你们领导指谁?
证人:被告人。
分析:推测
这个是他人说的话,应当问他人,而不能让证人推测。这是个关键问题。
建议:薄xxx有没有说是被告人告诉她的?你有没有问“你们领导”是指谁?(如果没有)为什么不问?
发问二十五:被告人给薄xxx打电话是你要求的吗?
证人:不是,是他主动打的。
分析:诱导
在“要求”打电话和“主动”打电话之间,还可能存在证人建议打电话、暗示打电话等等可能,所以这个问题有诱导的嫌疑。
建议:是你建议、要求或暗示被告人给薄xxx打电话的吗?
发问二十六:这500万元的事你给大连市其他领导说过吗?
证人:没有。
发问二十七:款是怎么转的?
证人:具体怎么转的不清楚,后来我没再过问这件事。
发问二十八:你当时找的赵xx?
证人:是。
分析:诱导
太明显的诱导。
建议:放弃这个问题。
发问二十九:你先把钱转到哪儿?
证人:大连某公司。
分析:诱导、重复
这个“先”字在替证人说话,而且前面证人说过了“具体怎么转的不清楚,后来我没再过问这件事”,再次发问,既是重复又是暗示式诱导。但是前款进出有客观的银行凭证,因此可以问钱在不同账号之间的去向。
建议:你说具体怎么转的不清楚,但是你是否知道钱汇到哪个账号了?
发问三十:你是怎么安排的?
证人:我按照被告人的意见转到大连某公司,我给该公司的经理严xx打过电话,说上级拨的500万元工程款转到你这儿来,让他再来与赵xx联系。后来就是严xx按照我的要求与赵xx联系了。
分析:重复问题
如果具体怎么转的不清楚,则这是一个重复问题。
发问三十一:后来是怎么转的款?
证人:2009年我又接到赵xx的电话,说有部分尾款没有到。
分析:诱导
是否存在后来转款应由证人陈述。
建议:你是否知道款项后来是否转移到其他账户?(如果是)去了哪里?
发问三十二:你给严xx打电话告诉他这钱是给他的还是临时放一下?
证人:是临时放一下,我说将500万元工程款暂时先放一下,你找一下赵xx,具体怎么办你们再商量。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补充发问?
发问三十三:有。首先,关于工程的问题,工程是个涉密工程,是被告人交待给你办的?
证人:是。
发问三十四:当时怎么交代的?
证人:交代给我说这是涉密工程,不仅被告人,上级领导也告诉我这是涉密工程,虽然没有签保密协议,但给我提了保密要求,不允许对外说这件事情。
发问三十五:后来你说按被告人要求向李xx汇报,当时如何向李xx说的?
证人:我没和李xx详细说工程的情况,只是按被告人的指示,需要多少钱。李xx说工程的具体情况我不想了解,我按照领导指示,该给多少钱给多少钱。
发问三十六:你觉得涉密工程为什么要向被告人汇报?他当时已经调任辽宁省省长了。
证人:这是被告人交办给我的,没说别人负责这个事,我只能向他汇报。
分析:诱导
后面的陈述不属于问题部分,但是有明显的诱导作用。也就是暗示被告人在离开原职后还继续插手此事。
建议:去掉后面部分。
发问三十七:当时被告人作为辽宁省省长,有无对大连市管理监督的权力?
证人:因为是上下级关系。
分析:不与证人经历有关的问题
省长的权力不是证人的经历和知识所能了解,这个是明显的不当问题。
建议:在被告人调任辽宁省省长后,你是否问过被告人这个涉密工程应当向谁汇报?
发问三十八:你在第二次向被告人说500万的时候,辩护人问你提到咨询的事,这是怎么回事?
证人:我说是不是可以以咨询的名义打到某个设计单位。
分析:模糊
看不懂这个问题,如果不是笔录不准确,则非常模糊。
发问三十九:是否真有咨询这个事?
证人:没有,这事没发生。
发问四十:为何要提咨询的事?
证人:我想怎么样处理这个款项。
发问四十一:以此为名义?找个理由?
证人:对。
分析:诱导
证人前面的回答已经非常清楚,这个问题的目的是让证人确认这种行为在法律上的含义或性质,而这种确认应当是控辩双方在法庭辩论中以及法官在评议时的工作。
建议:放弃这两个问题。
第三部分公诉人向证人王xx的发问:
发问四十二:证人王xx,2012年1月28日的晚上你是怎么向被告人汇报谷xx杀害尼尔的事实?
证人:1月28日晚上17点以后,我去1号楼,确切地说我已经告诉他尼尔是被谷xx杀死的。
我又详细地给他讲怎么去的、怎么投的毒,我说你可以找一下你们家的工作人员张xx,他在场。后来他问了我一句,真的是律师干的吗?是指她爱人。我说是她干的,她本人也承认,我让他必要的时候回去问问张xx,我认为晓军不会对他撒谎。
证人:这时候他出来要往外边走,在外边散步大约40来分钟,他就回家了。这是1月28日晚上,就是他从北京返回重庆的晚上。
分析:诱导
证人还没说那天晚上发生了什么,又在诱导式地替证人说话。
建议:2012年1月28日的晚上你做了什么?……
发问四十三:1月29日上午的事情。
证人:1月28日谈完分手后,他说谢谢我,1月29日的上午,是全国春节放假后上班的第一天,9点半市委办公厅电话通知我去他的办公室,我就知道结果当时肯定不会很好,我去了后发现当时郭xx、吴xx也在那里,我去了后,他们就躲起来了,到的小会议室,他出来后,就开始大骂,很不雅,我记得大约3分钟之后,他就绕过他桌子的左侧走到我跟前,他突然打过来一拳,打得我的左耳,不是一巴掌的问题,我身体稍稍动了一下,这时他打完了,他就坐回桌子那边去,我发现我的嘴角流血,耳朵流东西,我去桌上拿餐巾纸擦血,后来他看我还是很平静地对他说,我说这个事应当面对。他拿起水杯就摔在地上。摔的时候他说,我绝不接受,完了之后,他又想过来实施暴力,后来在场的吴xx扛了一下,这就是1月29日上午所发生的事情。
发问四十四:当时都有谁在场?
证人:吴xx、郭xx。
发问四十五:郭xx是什么身份?
证人:公安局副局长,他负责侦办11·15案件。吴xx是市委副秘书长兼办公厅主任,也是原被告人的秘书。
发问四十六:被告人为什么当着吴xx、郭xx的面这样说和这样做?
证人:我认为,他这样做,首先表明态度不接受,让我们把这事收回去,就此了结,也是让郭xx看一看,威胁郭xx,当时郭xx摇摆不定,我当时给郭xx说就是她干的。
分析:推测
证人不是到法庭上来推测其他人怎么想的,而是陈述其亲身经历的事实的。
发问四十七:他打了你,摔了杯子后,情绪平稳了你又说了什么?
证人:又骂了一两分钟,这时候已经过了半小时了,我看他平静多了,我说熙来书记要冷静,他说可以,到外边边散步边说。
发问四十八:有无办案人因为这个事写辞职信?
证人:有。
分析:诱导、猜测
“因为这个事”是未经确认的事实,并且可能具有猜测性和诱导作用。
建议:是否有人在发生此事后辞职?他们在辞职信中的理由是什么?
发问四十九:你怎么给被告人说的?
证人:我说这件事情很大,律师已经一个多月去找了很多人,这些人都感觉到这是个事情,纷纷提出辞职,他说好啊,辞职好。
发问五十:问没问你都有谁辞职?
证人:没有。
发问五十一:要没要辞职信?
证人:要了,下午5点钟以后要的。
发问五十二:当时都有谁写过辞职信?
证人:我见被告人之前郭xx写过辞职信,说身体不好。我见了被告人后,郭xx又交了第二封,他写过之后,就是王x和王xx、李x都分别写了辞职信。
发问五十三:你是什么时间知道王x、王xx被审查的?
证人:他们从一个月以前就被审查了,经过被叫去封口,这几个人感觉到我追的又紧,所以他们就写辞职信。
发问五十四:他们被吴xx审查你知道吗?
证人:知道,他们每次被审查回来都告诉我。
发问五十五:二王是因为什么被审查的?
证人:他们是11·15案件的办案人员,29日下午,我紧急召集把郭xx、王xx和李x叫来,让郭xx写报告,让王xx、李x整11·15的谷xx杀人的卷,后来那事之后我又问郭xx为什么不整卷,他没有正面回答我,王x、王xx因为办这个案子一个月之前就被他们非法拘禁了,被审查。6号下午,王x被他们叫到被告人3号楼的家里,有郭xx、吴xx、关xx,他们都劝王x,说这么大势力你能顶住吗,这是王x给我原话说的,说我不说没有关系,让他说谷xx没有杀人,后来逼王x写了材料,王x写了之后就到市刃府找我,说给我写了东西。
分析:模糊
前面证人陈述是因为二王“他们每次被审查回来都告诉我”,听上去证人是听“他们”说的原因,而不是其他途径证人知晓的。所以这个问题模糊了审查原因的来源。
建议:二王告诉你他们被审查的原因是什么?
发问五十六:你是在什么情况下进入了美国驻成都领事馆?
证人:当时很危险,首先我受到暴力,我身边工作人员和案件的侦办人员失踪了。
分析:诱导
用“什么情况下”在中文里替代“为什么”,这种问法含有特殊情况、异样情形或危急状况的意味,带有暗示和诱导作用。
建议:你为什么进入美国驻成都领事馆?
说明:鉴于除上述公开庭审笔录外,笔者对整个案情、开庭情况的了解甚少,因此以上内容仅限这些笔录本身的字面分析,敬请批评指正。
201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