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题目的解读
题目本身包含三个概念,即刑辩、刑辩密码及人权保障。应当说刑辩密码是一个比较新颖的概念,因此,“何谓刑辩密码”,“刑辩密码与刑辩及人权保障是何关系”无疑是我们解读题目的关键所在。
作为长期从事刑辩工作的法律人,我们都清楚刑辩是一项复杂的、有难度、有压力、有风险的工作,把刑辩工作比作一个难解的课题并不为过。而解读难题必然需要把握这一课题的内在规律和主要问题,这些内在规律和主要问题往往就是我们所说的“解题密码”。据此,我对刑辩密码的理解就是,对当前刑事辩护工作中所呈现出的主要问题的概括、分析与解决。可见,对刑辩密码的把握为我们更好的理解刑辩搞好刑辩无疑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那么刑辩密码对于人权保护又有怎样的意义呢?我的理解是,二者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因为只有把握了刑辩密码才能更好的从事刑辩工作,而优质的刑辩工作,恰恰是人权保障的重要途径。以上是我对于题目的理解和认识。
第二部分对素材的理解和概括:专家、学者对刑辩密码的认识
素材中8位专家、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对于刑辩密码的认识和理解。概括来讲,主要分为3个部分:
第一部分、概括刑辩的现状分析产生这种现状的原因。如田文昌律师在他的发言部分提到了目前刑辩的现状和业务水平不尽人意,徐鹤喃老师谈到现行诉讼结构中辩护职能弱。对于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田文昌律师以律师业务的培训为切入点进行了阐述。徐鹤喃老师重点谈了辩护职能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刑事审判实践中的运用及所面对的困境。
第二部分、目前对于刑辩存在的偏见和错误认识,以及如何纠正这些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朱勇辉律师谈的比较多,也很典型。主要有3点:1、律师为坏人说话;2、律师和公检法对着干;3、律师没有立场,收谁的钱就为谁说话。应当说,这些偏见的存在有着一定的客观原因和现实基础,而对这些偏见予以纠正对于我们正确认识刑辩工作,更好的做好刑辩无疑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另外,田文昌律师谈到有些人将刑辩界定为“低端业务”的情况也是一个有待正确认识的问题。
第三部分、如何提高刑辩业务的技能和水平。对于该问题,曹树昌、柳波两位律师就刑辩的方法论发表了自己的意见;王九川律师与梁雅丽律师围绕刑辩的风格应该如何阐述了自己的观点,金杰律师对于刑辩业务的风险与预防也谈了自己的意见。应当说,这些优秀的专家、学者们所谈到的问题都是当下刑辩工作中所要面对的、有待解决的主要问题,即搞好刑辩的密码所在。
第三部分在对素材的理解和认识的基础上,个人对于刑辩密码与人权保障这个问题的一些认识。
一、刑辩现状的原因及如何解决
针对田文昌律师提到的刑辩业务培训问题以及徐鹤喃老师谈到的诉讼结构中辩护职能弱的问题,我作为一名年轻的律师,愿意结合我个人的成长经历和对刑事诉讼法的理解谈一下自己的看法。我认为造成业务水平不尽如人意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们国家的法学教育呈现理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怪现象。作为一名主攻刑法学专业的硕士研究生,我在学校接受了长达7年的系统法学教育,但当我刚刚接触实务工作时常常会不知所措,甚至在在应对实践中出现的一些基础性的、常规性的问题时也会捉襟见肘。实际上,法学教育中的理论与实践相脱节问题导致了许多科班出身的人在走向社会的时候不得不接受“回炉重造”。这不仅是对教育资源的浪费,更是对时间、对生命的浪费。因此,我认为在解决业务水平不尽如人意这个问题上首要解决的就是法学教育与实践工作如何衔接。
关于的诉讼结构中辩护职能弱这个问题,我认为是立法观念的滞后与现实的需要之间的矛盾所导致的。感触最深的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条的规定内容,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该条是《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即刑事诉讼的任务和基本原则的运用规定。如此重要的条文竟然仅仅强调了公、检、法如何分工、如何互相制约,排除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我认为,一个完善的法治社会中的诉讼制度不应该仅仅是公、检、法互相制约,更应该是控、辩、审的相互制衡。只有这样,才能真正构建一个合理的诉讼结构,才能真正发挥刑辩工作应有的辩护职能。
综上,我认为,对于当今刑辩水平不尽如人意,辩护职能弱这两个问题的解决,应当从强化法学教育及在刑事立法上树立刑事辩护应有的地位来实现。
二、纠正关于刑辩的偏见及不正确的认识
(一)法律服务不应有“高低之别”。
正如田文昌律师所提到的,当下有这样一些人,热衷于将法律服务划分为“高端服务”和“低端服务”,并且想当然地将刑辩工作划分为低端服务。对于这种划分法律服务的做法,我认为是非常不可取的。理由有二:
其一,法律服务不应有“高低之别”,所谓“高端”、“低端”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法律无小事,任何一项与委托人合法权益息息相关关的法律服务(无论诉讼服务还是非诉服务)我们都应该认真对待,而不应区分“高端”与“低端”。我实在想不出对法律服务区分“高端”与“低端”对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有什么意义。难道说只有“高端”的业务才需要认真负责,对于“低端的业务”就要草率处理吗?这显然是不正确的。因此,我认为法律服务不应有“高低之别”,所谓“高端”、“低端”不仅是一个没有任何意义的“伪命题”,而且不利于法律服务的开展和提高。
其二,区分“高端业务”与“低端业务”的标准不能成立。
实际上,某些人区分“高端业务”、“低端业务”的标准无外乎这么几项,即收费的多少、影响的大小及涉足的领域是否为大众所熟知。我认为,这些并非区分“高”与“低”的标准。它们可以是区分律师收入的标准、可以是区分案件性质的标准、可以是区分从业人员知识结构的标准,但是绝对不是区分“高”与“低”的标准。事实上,当我们通过刑辩在为他人争取生命和自由时,任何所谓区别“高”与“低”的标准都会显得苍白可笑。因此,我认为刑辩工作者既要要尊重别人更不能轻视自己,法律无小事、业务无高低,不管我们做刑辩或是做其他业务的都应当尽职尽责地履行自己的义务,所以我真诚的盼望这种关于“高端业务”与“低端业务”的错误认识能够彻底消失,因为持有这种观点的,不是一个追求公平正义的法律人,而是看低别人抬高自己的无知者。
(二)刑辩律师不是为“坏人”说好话,而是为“涉嫌犯罪的人”讲真话。
在法律领域中,评价个人及行为的标准并不是“好”与“坏”,而应当是“合法”与“违法”。具体到刑事法领域即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三项。因此,在刑辩过程中,律师所面对的既不是“好人”,也不是“坏人”,而是一个“涉嫌犯罪的人”。因此,所谓“律师专门为坏人说好话”的观点本身是不能成立的,因为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应有“好坏之分”。
律师在为“涉嫌犯罪的人”提供刑辩服务时,讲的不是“好话”和“假话”,而是“真话”和“实话”。任何人在涉案时都有获得辩护的权利。这既是法定权利,更是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刑辩律师的使命就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合法权益的维护无疑需要查清案件事实,正确的理解和适用法律。因此,律师在进行刑辩工作时讲的是“真话”和“实话”,而非某些人眼中的“好话”和“假话”。
(三)刑辩律师应当敢于和公检法“作对”,擅于和公检法“作对”。
有的人认为刑辩律师总是和公检法“作对”,俨然罪恶的化身。这种认识是否成立,我认为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探讨:即律师为什么要和公检法“作对”,律师如何和公检法“作对”律师与公检法“作对”的目的是什么。
第一,律师为什么和公检法“作对”。国家设立公检法的目的是为了更好的打击犯罪,保护人权,但公安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员和我们一样都是人而非神,也会犯这样或那样的错误(如取证违法,对案件事实认定及适应法律的理解存在偏差等等)。无论是谁,只要犯错就应当被纠正。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开展刑辩工作,就是通过纠正这些可能存在于公检法办案中的错误来实现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然而现实中,往往有这样一种认识,即只要律师提出与公检法不同的意见就被视为“作对”。这种认识显然是对刑辩律师地位、作用的误读和轻视。如果说纠正错误是“作对”的话。那么我们刑辩律师更应当勇于“作对”。
第二,律师如何与公检法“作对”。田文昌律师在他的发言中总结律师与公检法人员关系的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配合公检法人员办案;第二个阶段是带有感情色彩和敌对情绪的对抗;第三阶段是一种理性的对抗,这种“对抗”是根据事实和证据,结合法律对于审判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与公检法人员进行探讨与交流。我认为这种“对抗”是正当的、合理的,应当为广大群众所理解和接受的,是我们刑辩律师应当坚持的工作态度和方式。
第三,律师与公检法“作对”的“目的”是什么。我国《律师法》赋予律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在刑事诉讼中,刑事辩护无疑是履行和实现这一神圣职责的重要方式,二者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如果说我们依法开展刑辩工作是与公检法“作对”的话,我们的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因此,辩护工作、指控工作和审判工作的目的虽然在个案上可能存在差异,但从根本上应当是一致的,即维护法律的权威与尊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权。
(三)刑辩律师应当有“自己的立场”,这与接受委托并不存在矛盾。
刑辩律师的职责决定了他的立场。刑辩律师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刑辩律师根据自己的知识、经验,结合案件证据及相关法律对于当事人都有哪些权益应当得到维护,以及如何维护会形成一个基本的判断,进而形成“自己的立场”。这种“立场”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恰恰就是如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刑辩律师应当有“自己的立场”,这种“立场”不仅与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不存在冲突,而且有益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那种认为“刑辩律师没有立场,收谁的钱,为谁说话”的认识无疑是浅薄的,不正确的。
三、结合刑辩密码提高刑辩的技能和水平,更好的进行人权保障
(一)重视律师的业务培训,提高刑辩的技能和水平。
田文昌律师提到对律师的培训应当有所改变,我的理解就是应当从单纯的知识传输转化为对于诉讼技巧的培养与提高,作为从事实务工作的法律人,除了更新知识储备外,更重要的是提高刑事辩护的技能和水平。
(二)在实际工作中总结、积累办案经验和方法。
在办案经验与办案方法这个问题上,曹树昌律师以刑事诉讼阶段为标准,阐述了在每个阶段如何切实、充分的发挥一个刑辩人应有的作用与能量。柳波律师以证据、事实、法律为切入点也很好地谈了自己的看法。这些科学的方法值得我们学习,更值得我们将之具体化、实用化。
(三)分析执业环境,寻求刑辩律师风险防控问题的解决之道。
现阶段,刑辩律师的执业风险主要来源于调查取证。但我们不能因噎废食,为了规避风险就放弃调查取证。因此,在防范执业风险这一问题上,我认为除了律师自己要严格规范取证行为外,也有赖于立法的完善和有关机构、组织的协助。
立法上,虽然这几年一直在谈“律师责任豁免权”的问题。但我个人认为这一目标的实现目前来看任重道远。更为实际的是,在立法上强化律师权利的保障、制约公权力的滥用并以相应的责任来约束。如果律师的每项法定权利都能够得到充分、合理的行使,很难想象会有人刻意“铤而走险”、“以身试法”。
从集体立场上来讲,我们的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应该发挥应有的作用。除了在平时开展警示教育外,在律师涉案时也应依法监督办案机关的侦办工作,保障涉案律师的诉讼权利,避免律师因个别人的不法办案行为“获罪”。
(四)理性与激情并重,树立自信、自然的刑辩风格。
关于刑辩风格的问题,鉴于梁雅丽律师已经对田文昌律师倡导的“平和、主动、充分”的风格进行了充分、细致的阐述。我更想谈的是王九川律师提出理性与激情的问题,法律是以说理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的,故理性无疑是刑辩风格的应有之义。那么除了理性之外,刑辩是否应当富有激情呢?我想这一问题的答案取决于人们对激情的理解。有人认为激情是一种发泄,有人认为激情是一种表演。我对激情的理解则是在理性基础上真情的自然流露,律师不是机器,对于承办的每个案件都会自觉不自觉的将自己的情感融入其中。将这种情感与说理相结合从而使之得到合理的释放对于我们的辩护效果无疑有着积极的作用和影响。我并不赞成在看待理性与激情问题上非此即彼的态度。在我看来,良好的辩护风格应当是理性与激情的有机统一。
(五)我眼中刑辩律师所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一个优秀的刑辩律师应当是怎样的?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见解。在我看来,刑辩律师应当具有以下四方面基本素质:
1、有“求”。作为一名法律人,刑辩律师应当具有对公平正义的追求。
2、有“感”。委托人的信任对于刑辩律师而言是无价之宝,远甚于律师费所体现的数字。我们接受了委托就是接受了别人的信任,为了无愧于这种信任,我们应当有使命感和责任感。
3、有“心”。当你面对一个可能因获罪而失去自由甚至生命的人时,同情心无疑是驱使你认真、负责的完成辩护工作的重要动力。
4、有“容”。在现行的法制环境下,刑辩工作面临着很多困难,可能会有很多的无奈与委屈,但是这些问题不是短时间可以解决的。因此,面对这些问题,我们除了积极努力地进行刑辩工作外,更要学会宽容,懂得宽容。
(六)提高刑辩水平和技能的三个途径。
最后谈一下我个人总结的提高刑辩技能和水平的三个途径:
第一,学习。及时学习新出台的立法与司法解释,同时做到温故知新,让所学的知识能够更好地为自己的辩护所用。
第二,训练。实践是检验、磨练、提高刑辩技能的最快捷的途径。我们应当抓住每次为当事人提供刑辩服务的机会,在实践中磨练、总结、提高自己的刑辩技能和水平。
第三,交流。“三人行,必有我师”。除了学习和训练外,经验的交流和沟通对于我们取长补短,提高自身的刑辩技能和水平同样有着重要的意义。
综上所述,我们应当在从事刑事辩护工作的过程中,不断发现、分析、总结刑辩密码,提高我们的刑辩技能和水平,更好的为社会服务,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从而实现人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