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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受益匪浅的美式交叉询问培训体验
发布时间:2015-10-29作者:万学伟

  一直以来,笔者对“交叉询问”概念的理解是模糊的和粗浅的,只知道是欧美法系庭审中对证人发问方式的称谓,被认为是帮助法庭查明案情的最伟大的发明。但它好在哪里,和中国庭审中的发问有什么区别,则没有正确的认识和深入的了解。恰逢中国政法大学邀请了美国有着多年执业经验的刑事辩护律师前来讲述交叉询问的技巧,我便欣然前往,领略一下原汁原味的美式庭审中交叉询问的魅力所在。


  一、交叉询问与华尔兹


  交叉询问是由一方当事人或其律师在法庭上对另一方证人进行的盘诘性询问。《布莱克法律词典》对这个概念的解释是:“在审判或听证中由与传唤证人出庭作证的一方相对立的一方对该证人进行的讯问。”


  与直接询问相对,交叉询问通过向对方提供的证人进行询问,暴露该证人证言中的矛盾、错误或不真实的因素,以此否定或降低该证人证言的证明力。同时,通过交叉询问还可以使对方证人承认那些对于本方有利的事实。


  我们知道,发问方式包括开发式提问和封闭式提问。所谓开放式提问,发问者提出一个比较概括、广泛、范围较大的问题,对回答的内容限制不严格,给对方以充分自由发挥的余地;所谓封闭式提问,发问者提问时给对方一个框架,让对方在可选的几个答案中进行选择。这样的提问能够让回答者按照指定的思路去回答问题,而不至于跑题。


  交叉询问的特点就是较多利用封闭式提问,按照提问者预设的逻辑,逐渐展开,每个问题只涉及一个事实,“小步子走”,最后到达问题的核心。提过过程往往冗长,听者会觉得无趣,会有“为什么不尽快结束”这样的疑问。但交叉询问的精妙也正在与此,看似不起眼的问题,其实都经过精心“策划”。培训老师把美式“交叉询问”比作华尔兹舞蹈,的确如此。美式交叉询问通过轻松流畅的问话,让被询问者在法庭上不经意间道出了“并不想说”的案件事实。这轻松流畅的节奏恰如优美的华尔兹音乐和舞步。但要想做到“轻松流畅”的问话效果,让被询问者毫无防备,却需要律师下很大的功夫,进行艰苦的训练。除了开放式与封闭式询问方式的灵活运用,更有对法律的精通,常理和案件事实、证据把握,极强的逻辑思维,乃至专业知识的深入了解。


  二、欣赏“交叉询问”的曼妙舞姿


  培训模拟案例为一起真实的过失致人死亡案。卷宗材料显示,被害人因琐事与被告人发生争执,双方互有拉扯,多名证人证实被告人打了被害人胸口一拳。后被害人出现胸口疼痛症状,在送医过程中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死亡原因为严重冠心病急性发作引起心源性猝死,胸部遭受外力和纠纷过程中情绪激动是诱因。由于外力较小,尸检并未检出胸口有明显外伤。所以案件争议焦点之一即为被告人是否打了被害人胸口一拳,这一拳即为被害人遭受外力的来源。


  在模拟法庭中,美国辩护律师对出庭作证的“被害人妻子”进行交叉询问。从案发当天早上做什么事情,到中午吃饭的饭菜,从如何到达现场,到案发前照顾孩子的细节,每个问题都非常简短,易于回答,通过小问题形成一个立体的画面。所问问题几乎都是封闭式提问方式,被询问者的回答被严格限定,整个问话流畅、自然,完全在美国辩护律师的控制之下,一步一步将证人带入提前设置好的“陷阱”,但又自始至终不点破最终结论。一方面,证人说出了很多不利于己方的事实而不自知,比如案发当日中午因饭菜可口而饮食过量(也是冠心病发作的诱因之一);另一方面,虽然其急于在法庭上说明其看见了“被告人殴打被害人胸口”这一关键事实,但美国辩护律师自始至终不问这一情况,使其纵有千言万语,但只能在封闭式问题的“束缚”下回答问题。


  整个询问结束后,充分揭示出“被害人妻子”在案发当时专注于照顾两个淘气的孩子而没有注意要“被告人”是否打了“被害人”。否定了在此之前其作证称其看到“被告人”打了“被害人”胸口一拳的不实陈述,原因在于痛失丈夫的悲愤使其双眼蒙蔽,言不由衷。


  所有学员都为美国律师精湛的法庭询问技巧而赞叹。


  三、照猫画虎上台演练


  领略完了原汁原味的美式庭审中交叉询问的精妙之后,学员们也操练起来。如果说把交叉询问比作“华尔兹”,这次培训特点是培训老师带着每个学员上台亲身体验“华尔兹舞步”,而不仅仅是台下观赏。学员参与度非常高,每个学员时时刻刻都在思考、动手操作、现场演练。


  受所在讨论小组的推荐,笔者也上台操练了一番。所要询问的是案发当时自称看见“被告人”打了“被害人”胸口一拳的“证人”。通过培训老师的提示,笔者从案发当时“证人”所处环境位置、手中从事的工作为重点,通过交叉询问,慢慢得出其当时所处位置有货车遮挡,不可能看到案发现场。当时正在从事并不擅长的修车工作,焦头烂额,不具备在案发当时及时跑到现场看到殴打情形的时间条件,从而否定其之前所作证言。同时,在询问中也呈现出该“证人”作伪证的原因:“证人”是“被害人”的“舅舅”,平时对“被害人”疼爱有加,失去“外甥”的悲痛以及对被告人平时张扬的性格不满等偏见。


  笔者的询问受到了美方培训老师的肯定,赞扬称即使是在美国真实的庭审,也是不错的交叉询问。同时也指出了不足之处:问话设计还不够流程,跳跃性较大,问题不够简短,问到关键问题没有追问下去,等等。


  看来离真正的交叉询问还相去甚远,照猫画虎形似神不似,要想真正掌握交叉询问的技巧不是一两天的事情。


  三、对我国庭审发问的思考


  目前交叉询问在我国刑事庭审中运用并不广泛。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制度设计,发问是进行法庭调查的重要手段,通过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发问可以帮助法庭查明案情。这与美国庭审中交叉询问的制度设计初衷别无二异,只不过,在具体实行过程中差别很大。笔者认为,我国刑事庭审中发问环节在一定程度上被弱化和扭曲。


  众所周知,我国庭审中证人、鉴定人出庭率非常低,即使出庭,辩护人的发问也被法庭严格限制。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何为与案件无关,并无可执行标准。实践中,辩护人自认为经过精心准备的问题,想通过类似交叉询问的方式,引导出想要的答案。但往往刚开始发问,便被审判长以与案件无关为由制止。此时如果辩护人不听制止,极易引起法庭冲突,甚至被冠以“闹庭”的帽子。


  之所以出现这样的状况,原因之一在于,庭审前,案件由侦查机关经过充分的侦查,已经形成了大量包含证人证言在内的证据材料,经过公诉机关审查后呈现在法庭上,已经认定所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庭审重点自然放在了对案件证据材料的审查。法官在庭审前也提前阅卷,是非曲直心中已有判断,庭审变成走过场。即使辩护人发现证人证言存在的问题,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接受质询,也往往得不到法庭的许可。即使偶有证人出庭,出于对“伪证罪”的畏惧,证人也不敢轻易改变之前所作证言,既然在结果上不会有变化,辩护人发问自然不受重视。


  另外,应当承认的是,很多刑辩律师发问技巧的掌握十分欠缺,较低的发问水平让法官轻视。主要表现有:一、不注意发问方式,应当运用开放式提问让被告人充分讲述时经常进行封闭式提问,使被告人无话可说;应当运用封闭式提问对鉴定人进行发问时,却运用开放式提问,鉴定人开始洋洋洒洒讲述鉴定过程如何科学,结论如何正确,辩护人无法继续发问,达不到应有的质疑效果。二、发问啰嗦,一个问题长篇大论,说了半边不知道问什么,等等不一而足。故对发问技巧进行刻苦训练,提高发问水平是律师自身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们应当看到,随着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不断深化,证人出庭的情形也会越来越多的出现。特别是自2013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来,鉴定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情况也越来越普遍。这都将考验着我国刑事辩护律师的庭审发问功力。相信不久的将来,精彩的交叉询问场景在我国的刑事庭审中也将越来越多的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