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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吴秀波疑似出轨谈夫妻间的忠实义务
发布时间:2019-02-26作者:王菲 李楠楠

  近日,女演员陈昱霖在朋友圈爆出长文,称“雅痞大叔”吴秀波在婚姻存续期间,与自己保持了七年不可言说的男女关系,其间还有其他女士插足。此瓜一出,人们惊呼“出轨队”再次添一员猛将,目前“出轨队”已收入文章、马蓉、陈赫、陶喆、陈思诚等成员,组队踢足球怕是不成问题了。


  娱乐圈作为这个喧嚣时代中的“浮躁战斗机”,圈内感情的分分合合吸引一票吃瓜群众,但层出不穷必然导致见怪不怪,人们对圈内夫妻间的忠实度期望值不断降低,甚至有人叫嚣某阶层一向一夫多妻。作为普通吃瓜群众,有人调侃“贵圈真乱”,有人认为“存在即合理”,难道真的夫妻互相不忠实也无所谓吗?


  通常认为,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应当保持爱情专一,感情忠诚,不得有出轨、婚外情、同居、重婚等行为。夫妻的忠实义务往往被人当做道德义务,不忠实不过受点道德谴责罢了,无其他约束力,在某些区域和环境中,甚至连对不忠实者的道德谴责都没有。事实上,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并非单纯的道德义务,我国《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法律必须能够“亮剑”,在需要时有威慑力,毕竟没有强制力的法律就像一把不燃烧的火,一缕不发亮的光,无法形成震慑,《婚姻法》也不例外。第四条关于夫妻忠实义务的规定为原则性规定,为了惩治婚姻关系中的不忠实者,保护无过错者,《婚姻法》中的其他条文以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中的多项制度,均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进行规定,使得夫妻忠实义务有了獠牙,具体表现为以下司法实践。


  1、返还赠与财产


  老话虽讲“谈钱伤感情”,但婚外情往往“谈钱才有感情”,现实中爆发的大量案例证明,婚外情往往伴随着出轨一方向婚外恋人赠与大量财产,这些财产还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夫妻双方没有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分配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夫妻婚后获得的财产大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若因日常生活需要,夫妻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但如果不是因为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由此可见,夫或妻有权处分共同财产的前提是征得对方同意或取得对方默认,否则,其擅自处分的行为应认定无效。一般状况下,夫妻双方对外互有表见代理权,如果他人有理由相信某行为是夫妻双方均同意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所谓善意第三人,是指对法律关系的真实情况不知晓的人。但显然,明知出轨方有婚姻家庭的婚外恋人是不能作为善意第三人,取得夫妻中出轨方赠与的财产。首先,婚外恋人本身就不具有善意,其没理由相信出轨方向自己赠与财产是经过夫妻另一方认可的,毕竟正常人谁都不会花钱给自己头顶养一片草原;另外,婚外恋人是通过接受赠与获得财产的,未支付合理对价,也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违反忠实义务的夫或妻将共同财产以各种形式将赠与给婚外恋人的行为是无效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婚外恋人返还赠与财产。


  2、离婚财产分割


  如果因一方有出轨、婚外情等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另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并要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虽然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出轨等不忠行为必然导致少分或不分财产。但是在审判活动中,对于夫妻中仅一方存在不忠行为的,法院大多认为违反忠实义务方是夫妻感情破裂的过错方,从而在财产分割上作出权衡,主要照顾无过错方,对有过错方少分或不分,这样的做法符合公平正义和公序良俗的要求,否则,不忠,你所欲也;财产,亦你所欲也;两者还要兼得,你咋不上天?


  3、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婚姻法》对婚姻无过错方的救济和保护,《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在第四十六条所列举的情形中,重婚和与他人同居均属于对夫妻忠实义务的严重违反,在这两种情况下,不忠者除了离婚时可能少分甚至不分财产外,还需要向无过错方另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使离婚财产分割过程中,已经对无过错方予以照顾也不能免除该赔偿责任。


  4、重婚罪


  重婚作为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最严重的表现,重婚的一方不仅严重伤害了夫妻中的无过错方,破坏了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同时还给婚姻管理制度带来不利影响,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对于重婚的一方不仅钱少分,要赔偿,还有可能承担“进局子”的风险,毕竟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自1994年后,我国不再承认事实婚姻,婚姻登记是取得婚姻关系的先决条件,但是在重婚罪的认定中,事实重婚仍可能构成该罪。最高人民法院在批复中,明确规定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并非只有一个结婚证,就不会构成重婚,如果出轨者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仍可构成重婚罪。


  “一夫一妻制”是文明发展、人类追求平等与进步的选择,作为我国婚姻法基本前提,“一夫一妻”所要求的忠实义务并不只是形式和道德的要求,更是法律要求,具体体现在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如若我们将婚姻比作丰富美好的契约,对于守约方而言,只谈道德太软弱,请及时行权,以法律之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