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导致机构停课,复课尚无明确时间表
2020年伊始,由于新冠疫情的发生,导致各地学校开学纷纷推迟。自教育部于2020年1月27日发出《2020年春季延期开学的通知》至今,随着一些省份将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降低,多地教育厅就学生开学复课风险展开研判评估,但除了甘肃省教育厅公布开学时间不早于3月15日,贵州省教育厅公布高三年级和初三年级学生3月16日正式开学,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布通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原则上3月9日至13日陆续开学,初中学校原则上3月16日至20日陆续开学外,全国大部分省份尚未发布复课的具体时间。
与公立学校类似,校外培训机构也同样被要求推迟复课。各地教育厅于1月底至2月初陆续发布针对校外培训机构暂停线下培训的通知。2020年2月14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发出关于严禁任何校外培训机构近期以任何形式开展线下培训的紧急预警,教育部也要求校外机构开展线下培训活动应取得省级教育部门批准。
虽然疫情防控形势向好,但各地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复课时间,大都预期会比公立学校开学日期更晚。因此,培训机构恢复线下教学,短期内恐怕难以实现。
疫情期间线下教育机构消费者面临的问题
暂停线下培训,家长普遍面临的问题是孩子停课如何“不停学”。为了解决疫情期间的课程衔接问题,相当一部分培训机构考虑将课程转移到线上。
这虽然从一定程度上可以解决学生在家学习的问题,但仍有家长对于平移至线上的课程存在很多顾虑,包括线上如何保证学习质量;网络条件是否满足;技术支持是否到位;以及学生长时间使用电脑等电子设备上课带来的视力下降等问题。
有些家长并不接受线上开课,因而要求培训机构退费、对课时费给予折扣;甚至有些家长提出不仅不同意自己的孩子上线上课,还要求原教师、原班集体不进行网上授课,以免自己的孩子无法跟上班级进度。
从法律角度,家长的这些主张能否得到支持呢?
申请退费应以教育服务合同为依据
因双方签有教育服务合同,消费者提出退费等请求,应按照合同约定解决。如果合同约定了对未完成的培训课程可以中途退费,则家长可按照合同约定申请,机构应当退费。但对于涉及合同解除、退费部分,大部分机构往往约定试听课后即不可退费,一些机构约定在一定的时间内可以退费,但需扣除部分费用。那么这样的条款是否属于《合同法》对无效格式条款的规定,即认为一方自行拟定且排除了对方主要权利,因而无效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考虑在签订合同时,培训机构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方式提示消费者注意,以及是否违反公平原则损害消费者权益。对扣除一定费用的退费条款,法院就合同列明且有证据证明的“教材使用费”、“服务费”等也存在认定为合理费用的情形,支持在退费时扣除。
机构停课未提供替代服务的,消费者可解除合同
除合同约定外,《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消费者能否依据不可抗力主张解除合同,还需考虑为孩子选择培训机构进行补课、培训的根本目的是否因疫情而不能实现。如果培训机构无法继续经营,或无法提供替代服务(如线上课程),又或提供的替代服务与原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水平差距过大,消费者有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请求解除合同。
但另一方面,如果培训机构能够及时提出符合学生、家长需求的替代方案,例如提供临时线上课程,以及远程辅导、作业批改等服务,可以基本满足学生继续学习的需要,这时消费者主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很可能无法得到法律支持。作为在疫情发生的特殊阶段的临时替代措施,我们相信家长也会平衡退费和让学生在此阶段继续学习的冲突,而未必会将退费作为唯一的选择。
线下课程转线上,消费者可与机构协商,临时调整学费
如家长考虑到疫情的暂时性,并且不希望孩子在此期间停止学习,考虑转为线上课程的话,是否可以要求培训机构临时降低培训费用呢?
此时可以考虑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情势变更原则,根据线上课程提供的内容,如是否使用原课程教材,是否原授课教师教学,是否提供线上辅导、作业批改等服务,综合考虑消费者和培训机构双方的权利义务,对原合同约定的课程费用可以做临时性的合理调整。目前大部分机构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也采取了类似的折扣措施。
消费者维权宜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消费者应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有一部分家长出于各种考虑,不希望自己的孩子在这段时间内参与线上学习,作为个人选择而言,如果具有合理性(例如家庭上网条件不允许、担心网课影响孩子视力等),培训机构应当予以尊重,不应一刀切地要求学生接受线上课程。但在疫情持续期间,大部分学生仍然有坚持学习的需要,有停课需求的消费者也不应以自身利益为中心,影响其他学生线上复课。
对于有此类需求的消费者,建议教育机构考虑在疫情期间向学生发放自学材料,提供必要的答疑支持;待疫情过后,线下课程恢复后,及时安排学生进行补课,对于确实无法补课的学生,可以通过水平测试对其课程进度进行合理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