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大家热议最多的体育事件,非孙扬遭禁赛八年莫属。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裁决结果一出,引发轩然大波。究竟孰是孰非?网友众说纷云,各执已见。日前,CAS在其官网上公布了本案的裁决书,依照裁决书内容,我们可以分析一下CAS的裁决思路,再行判断裁决的公允,并考虑孙扬该如何上诉,以争取利益最大化的结果。
CAS认定的事实是什么?
CAS最终裁决孙扬禁赛八年,并非是基于认定孙杨服用禁药,而是认为孙杨在国际泳联授权的兴奋剂检测机构IDTM公司的检测人员来到孙杨杭州家中,进行赛外药检时,孙扬存在暴力抗检的行为,这与孙扬是否服用禁药没有必然联系!
曾有媒体早前披露过当时的药检过程,概括言之:在主检测官出具齐备证件后,孙扬一直对尿检官的资质存有异议,而随后抵达的队医巴震对血检官的资质也不予认可,最终在孙杨母亲要求下,保安砸毁了装有孙杨血样的血检箱,孙杨还撕毁了主检测官记录当晚情况的表格。
根据日前CAS官网公布的孙杨案仲裁报告相关内容,与先前媒体报道的药检过程基本吻合:
仲裁书第8条:兴奋剂检查官(DCO)此前检测过孙杨,孙杨知道他。这位兴奋剂检查官对孙杨出示了IDTM的身份证以及FINA向IDTM授权的通用信函;检测助理(BCA)向运动员出示了政府发布的身份证,采血助理出示了初级护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9条:孙杨声称他在对方出示证件时就质疑过这些证明,不过这是有争议的。他看起来完全同意这些证明,他签了兴奋剂检测表格,也配合采了两个血液样本。这些都密封在玻璃瓶子里,储存在保管箱里。
第10条:孙杨发现兴奋剂尿检官(DCA)对他拍了一些照片,他认为这是不职业的表现。这让他重新检查了其资质证明。因为孙杨认为DCA提供的证明不完备,因此在DCO许可下,DCA在检测伊始就没有参与。因为DCA是检测团队中唯一的男性成员,所以从孙杨身上并没有采集到尿液样本。
第11条:孙杨质疑DCO和BCA的证件,他和他妈妈随后打电话联系了自己的助理。随后,孙杨队医巴震来到了孙杨的住处。巴震随后和韩照岐通电话,还联系了中国国家游泳队的领队程浩。
第12条:巴震和韩照岐随后和DCO讨论了他的的资质问题。随后助理告诉孙杨DCO的证件不完全符合标准,并决定采集完的血液样本不能被DCO带走。
第13条:在孙杨和他的团队准备收回已收集好的血液样本时,DCO有警告过他们会造成的后果。在孙杨的施压下,DCO和BCA从保管箱拿出了瓶子,交到了孙杨手中。
第14条:当DCO表示IDTM的任何东西都不能留下时,孙杨让他的人员砸掉了一个瓶子,试图将血液样本取出来。这样DCO只能拿走被损坏的瓶子,而不是血液样本。装有血液的兴奋剂瓶子被一位保安用锤子砸坏,孙杨则在一旁打开手机的手电筒协助。血液样本完好无损,被孙杨拿走。
第15条:那天晚上没有收集到血液和尿液的样本,都无法采用。据我们所知,血液样本被巴震保管(已经无法检测了,因为保管链已经坏了)。
第16条:在DCO在场情况下,运动员损坏了兴奋剂检测表格,将自己之前签好名的表格撕掉。
根据CAS认定的这些事实,完整还原了事发时的场景。庭审时仲裁各方对此也均无分歧,换言之,孙扬在庭审过程中对砸坏血液瓶、撕掉检测表格等行为均予以了认可。这证明暴力行为证据确凿,抗检是不争事实。
CAS适用相应规则是否正确?
针对这些事实行为,孙扬是否违反反兴奋剂相关规定呢?这是庭审中的关键,在CAS公布的仲裁报告第10条写道:“不久之后的某一时刻,运动员发现尿检官(DCA)正在或已经拍摄了他一张或更多的照片。运动员认为这是一个不专业的行为,于是他重新检查了IDTM检查小组的资质,特别是DCA的资质。由于运动员认为DCA资质不足,因此DCA被移出了检查小组。由于该DCA是检查小组中唯一一名男性,因此尿样没有被成功采集。”根据CAS的相关条文规定:“只要是在生理、卫生和道德合规的情况下,运动员都要按要求提供样本,其抗议检查是无效的。”而且,IDTM检测人员所提供的每份文件都符合检测与调查国际准则的要求。
因此CAS认为,无论是DCA拍照的行为,还是对IDTM检测人员的资质质疑,都不能成为构成运动员中止检查的正当理由。“反倒是运动员的以下三种行为失当,一是让保安砸碎了血样瓶,二是其本人撕毁了兴奋剂检测表,三是不让兴奋剂检查官拿走已采集到的血样。”此类事件正确的处理行为应该是:“运动员应该记录下他的反对意见,但应该让检测人员带走血样和尿样。”可见,CAS依据的相关规则适用正确,而且,裁决书中不仅指出了孙扬的不当行为,还指明了这种情形下,运动员应有的正确处理方式!
CAS的仲裁思路是什么?
如果大家从上述分析中,还是不能理清CAS的思路,这里分享一则此前一位客户咨询我的案件,供大家参照理解:一名司机在驾车过程中遇到酒驾检测,该司机见状非但没有停车,更是踩下油门冲过关卡,在此过程中还碰擦了两辆警车。事发后第三天,该名司机方才到案。就这一案件本身而言,肇事司机是否存在酒驾,已无任何证据予以认定。但是暴力冲关,暴力抗拒酒驾检测是不争事实,至少应以妨害公务定罪。
孙扬事件虽然与这一案例有所区别,但也可以从中看出CAS的裁决思路:CAS在审理过程中,首先要搞清楚的是孙扬抗拒药检的行为是否属实?其次想要听到的是孙扬为什么会抗拒药检,理由何在?其解释是否合规合情合理?然而,在庭审中,孙扬恰恰是在认可了暴力抗检事实的前提下,理直气壮的将全部责任归罪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WADA)。在仲裁报告的第356条写道:“令人惊讶的是,在证词过程中,运动员(指孙杨)从未对他的行为表达过任何遗憾。”从中不难看出,孙扬及其团队的表现出乎CAS意料,因此,CAS认为孙扬始终未能针对暴力抗检的行为这一核心问题给出合理解释,而是一味推卸自身责任,将没有完成药检的责任完全归就于WADA。可想而知,审理过程中,CAS始终有鸭同鸡讲的感觉,孙扬一方认为是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而另一方WADA也觉得孙扬团队的抗辩驴唇不对马嘴,完全没有按照CAS的思路进行下去!这样来看,最终CAS给予孙扬最上限八年处罚也并不为过!
上诉应采用何种策略?
当前结果下,孙扬及其团队必须清醒的意识到根源所在,并理清CAS的裁决思路,理性客观地看待这一裁决结果,有针对性地进行上诉。在客观事实已无法更改的情况下,孙扬方已完全没有必要再把案件带向复杂化,上诉过程可以简单应对。从现有证据看,想要推翻裁决结果,几乎没有任何胜算!必须转变先前的抗辩思路,承认检测过程中的抗检行为存在过错,切忌再在这一环节徒费心机。这是一个态度问题,既然对事实认可,就应当勇于承认错误,暴力行径无论是对人还是对物,在任何场合下,都是零容忍的!在任何一家审判机构看来,不正视自己错误的言行,在量刑上一定是从重的,正如我们在刑事判决书中,经常会看到类似于“认罪态度较好……”或“拒不认罪……”这样的表述,大家可想而知对于这样的两种情形,最终量刑会有何种区别。
既然在定性上已无可辩驳,那就只能从量刑上考虑从轻处罚。在上诉过程中,首先态度要诚恳,让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感觉到孙扬通过CAS的审裁已经意识到自己错误,是一个有担当的运动员。然后,有针对性委婉的给出合理解释,尽可能让上诉法院感觉到孙扬态度的转变,从而达到减轻禁赛期的目的。毕竟对于运动员而言,八年等于结束了自己的运动生涯,若能将禁赛期减轻至一到三年,还有可能在下一个奥运周期复出,以孙扬目前的28岁的年纪,有机会再征战一次奥运,就目前情况,也并非是一个不能接受的结果!
当然,最终的上诉结果未出来之前,远未到盖棺定论的时候,一切皆有可能,但如果孙扬团队仍然按先前思路“据理力争”,最终结果可想而知!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希望孙扬团队摒弃固执理念,积极应对,争取获得一个相对好的上诉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