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由于进出口货物贸易交易流程繁琐、周期较长,货物在正常进出口贸易过程中受进口国和出口国的政治、经济、自然、人文环境、市场环境、法律政策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对于正在贸易中的双方都会产生不确定的交易风险。因此,为了最大限度减少进出口贸易中风险因素,保证交易安全,进出口企业及贸易代理公司往往会寻找多方合作伙伴,通过发挥合作企业各自的优势,缩短贸易周期、分摊和降低风险。但在这种合作模式下,以合作双方共同名义委托进出口代理商购买货物及办理进出口报关手续,期间有可能因不确定的因素导致委托的合作双方需要向进出口代理商承担违约责任,对此违约责任应如何分担,有无承担责任顺位呢?
顾问单位B公司曾向笔者咨询了一个一审、二审均已经败诉的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件,希望指出可以挽回损失的途径。经过分析后,笔者认为该案件无论从合同签订、履行、止损、风险控制、一审、二审法院判决及后续维权路径均有可探讨的价值。
案情简介
案件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分别是代理商A公司(有进出口代理权的进出口受托方、本案原告)、B公司(进出口委托方、本案被告)、C公司(进出口委托方、本案第三人)。C公司与A公司签署《代理进口委托协议》,由C公司委托A公司代其向国外供应商购买货物,A公司的义务仅为负责协助C公司进行商务谈判、合同签署,自行委托报关公司并签订委托报关协议,其余均由C公司自行处理。C公司基于资金因素及战略调整,引入了合作对象B公司,AB公司双方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明确双方的合作事项为:共同出资垫付保证金,并共同销售由C公司之前委托A公司代理进口的货物,并在协议中写明“由B公司、C公司共同委托A公司对外开具本协议项下的信用证业务”。在此之后,B公司又与A公司签署了《代理进口委托协议》,协议内容与前述A公司C公司的《代理进口委托协议》内容一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B公司按照前述协议按时履行自己的义务,A公司也垫付资金完成了货物报关入关,并存放在A公司的仓库等待BC公司提货或者销售货物,但由于市场环境急剧变化,进口货物到口岸后,货物价格大幅度降低,这批货物在A公司仓库存放,BC公司销售部分货物之后,由于价格下降亏损严重,BC公司无法继续销售。A公司未能收到相应垫付款项,在经过一年多的交涉无果后,A公司将B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支付垫付费用、赔偿损失及违约金、包括律师费及各种费用2000多万元。按照时间顺序梳理具体事实如下:
2015年1月6日A公司与C公司于2015年签订了进口合同,由C公司委托A公司为其代理进口木材,合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该协议签署后,基于C公司缺乏足够进口货物的资金及公司战略调整,C公司寻求B公司进行贸易合作,2015年3月16日C公司与B公司签署了《xxx木材合作经营框架协议》,约定双方共同合作经营xx木材,随后双方签署了《xxx木材合作经营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在本协议签署后B公司支付1680万元人民币信用保证金汇至A公司,并约定由B公司独立代表B公司与C公司两方与A公司签署《代理进口委托协议》,合同还约定“C公司在签订协议后支付2000万元人民币信用保证金汇至A公司,作为B公司(甲方)借款,待销售完成全部货物后全额返还C公司”,合同同时约定由B公司提供全部清关文件及手续,由C公司与供应商签订货物采购合同,开具购货全额发票,合同期限为一年。
2015年3月15日B公司代表双方与A公司签署了《代理进口委托协议》,期限2015年3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内容包括代理签订进口合同,入境、报关、缴纳关税等众多内容。
2015年5月27日B公司与A公司签订《国际货运代理协议》。主要内容是代理报关、通关及货运,B公司依据履行自己的义务。
随后由于不可预知的市场因素及政策调整,致B公司签订合同时的预期的收益未能实现,货物滞留在港口A公司仓库,随后A公司在合同期满后对货物依照合同约定进行变现处置,但依然不能弥补其垫付费用损失,A公司在收不回代垫费用、代理费用、仓储运输费用的情况下将B公司起诉于南京市秦怀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2000多万元及律师费、诉讼费、违约金及损失。
艰难的诉讼之路及不能承受的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合议庭经过多次庭审调查、举证、质证、庭审合议后判决B公司承担全部责任,包括诉讼费及律师费,B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上诉后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过依法审理,依然维持原判,目前本案已经终审,已经转入强制执行程序。
本案的法律分析
(一)关于本案的诉讼主体问题
本案的《代理进口委托协议》最早是在2015年1月6日由本案原告A公司与C公司两方签署的,随后C公司因无能力履行此项业务,将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代理进口委托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B公司并与其合作经营,本案中虽不存在三方协议,但随后的B公司与A公司签署的《代理进口委托协议》及与其它与C公司签署DE协议、税款缴纳、报关手续等均以B公司名义完成进口手续,B公司提供的证据显示了C公司与B公司共同完成《代理进口委托协议》,所以B公司向法院书面申请追加C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承担责任,一审法院未予采纳追加第三人。
(二)关于本案《代理进口委托协议》履行责任主体问题
从本案的时间顺序上分析,委托代理进口合同系2015年1月6日是由原告A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2015年3月15日B公司与A公司签署了《代理进口委托协议》;此案两个合同是否关联,关键要看两份《代理进口委托协议》的所对应的标的物是否一致,如果标的物不一致则属于两单货物,如果一致则属于有关联关系合同,但据法院庭审调查及B公司陈述,两份合同所指向的标的物木材是一致的。两份不同主体签订的《代理进口委托协议》真实的应履行主体是谁,在法律上及司法实践中通常是追求证据链相统一原则,从标的物后续的保证金、报关单、进口增值税的缴纳及26万元通关费的缴纳,商品出库单、木材销售等,履行《代理进口委托协议》后义务中均出现了B公司抬头,也就是说B公司成了实际上的《代理进口委托协议》后期履行义务主体,这一连续的证据链形成对B公司的抗辩理由带来了极大的困难和挑战。根据笔者多年代理案件的司法实践和经验,这些证据链条上每个证据至少在法官思维中形成了B公司是履行主体。导致B公司答辩及抗辩的理由显得苍白和单薄,在无其他相关证据支撑情况下,本案履行义务之责无法推卸。
(三)关于C公司与A公司《代理进口委托协议》是否履行。
在原告A公司提交的证据中,有一份C公司的2015年1月6日《委托进口货物合同》和四份《委托进口货物确认》,A公司其所有商业发票及发货清单均在2015年2月21日前开具,这就证明C公司在前期履行了《委托代理进口合同》,一直到第六船货物离开发运港口岸;当C公司无法完成报关、通关后就寻求B公司共同合作履行完成该合同,且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
通过上述分析,C公司完成《代理进口委托协议》前段的合同履行,整个进口全过程是前期由C公司与A公司合作完成的,后期加入了B公司完成。本案实际上是以一方名义签订《代理进口委托协议》后,B公司和C公司共同合作履行《代理进口委托协议》权利义务,法律后果也由其双方承担,因此本案B公司申请法院将C公司作为第三人追加诉讼,并承担责任,无疑是正确的选择。
但对于这一追加申请,由于C公司与B公司双方以协议方式合作经营。一审法院以本案属于C公司与B公司内部合作关系,应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在B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依据C公司与B公司的框架协议和合作经营协议由B公司另案起诉,追回损失。
(四)关于本案可否按照C公司与B公司保证金的比例承担责任问题。
由于在《代理进口委托协议》中,C公司与B公司各自履行了不同阶段不同合同义务,B公司仅代表双方以其名义与原告签订了《代理进口委托协议》,后仅仅参与销售,实际进口代理由C公司操作,前期保证金是C公司缴纳了200万元人民币,后期不足部分由B公司进行补充168万人民币及缴纳26万人民币入关费及其他费用,也就是说双方共同完成了《代理进口委托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是该合同共同履行主体,且缴纳保证金和C公司与B公司的《框架协议》和《合作经营协议》意思高度一致,所以面对A公司代理损失赔偿,应当由C公司与B公司共同按照保证金缴纳比例承担损失,所以在法庭审理中B公司申请法院了追加C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与B公司按照保证金缴纳比例承担责任是比较客观的,但这一观点未得到法院认定,一审二审法院判决由B公司独资承担。判决结果,B公司损失是非常巨大的。
止损的路径
面对损失,本案B公司原本想通过申请法院追加C公司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减少B公司责任及损失,但此目的未能实现。为了挽回损失,因此需要B公司作为原告独立进行起诉,以合作合同纠纷起诉C公司,要求承担损失,以达到让其承担部分损失的目的,以减少B公司的损失。
本案从法理上及合同的相对性来说,合同签订人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应对相对人负责。然而,在实践中往往出现如本案这样的情况,合同相对人既认可合同签订人,也认可合同履行人。这里所说的认可合同履行人是指在合同履行中实际履行人以自己的名义履行合同权力义务的情况。民法学上对此的理论是债务加入理论,所以说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务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原存的债务关系中来,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对债权人的债务。
本案合同相对人原告A不认可C公司是合同相对人,认为B公司与A公司有委托代理进出口合同,B公司是相对人,所以B公司申请要求与原债务人C公司共同承担对债权人A公司的债务,这需要法院审理时根据证据判定。但本案一审、二审法院判决没有按照债务加入做出认定,而是留出了另行起诉的口子,因此B公司必须再次启动起诉程序,是其挽回损失的可行途径。B公司可以向C公司主张垫付货款、资金占用费、利率、代理手续费、税款及损失等。
案件评析
本案本是一起典型的进口代理案件,由于C公司无力完成代理事项,因此引进了有进出口许可证的B公司共同合作经营,但由于B公司未考虑到国际木材市场环境的变化,导致进口回来的木材后,国内市场价格下降,而B公司与C公司在合作中由于合同约定不明,在木材价格下降时,双方不能友好协商一致及时止损,且相互掣肘,导致木材存放库房产生了不少占用费及A公司依据合同处理木材时低价处理,合同违约,导致损失巨大,C公司又未能参加诉讼,直接导致法院判决损失由B公司一方承担,法院判决无疑是依法判决,B公司需要再次进行起诉C公司,这样就会导致本案B公司诉讼期限程序延长。因此有进出口许可证的企业一定要在合同签订、合同履行过程中充分注意风险防范,减少不必要的损失。笔者结合顾问单位败诉原因,对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如下:
进出口贸易合同的风险防范
当前,在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程加快同时,各国之间因为贸易不均衡,导致贸易壁垒明显增加。在国际贸易中因交易复杂性、不稳定性及各国之间的文化、法律差异的因素,导致贸易过程中会出现风险。如何进行风险防范?
一、树立风险意识,合同订立前进行风险控制,要充分了解国内、国际的环境及在这一领域的政策,充分对政策及法律因素进行评估,提高风险识别和预警能力、加大对合作伙伴信调查,将风险消除在合同订立前,如调查合同主体是否合法,了解贸易国的法律制度。
二、提高业务人员素质,首先业务人员要有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而且从事国际贸易的业务人员要有丰富的对外贸易经验和熟练的业务能力,防止人为因素或者业务不熟练造成企业损失。
三、要有防范信用证风险和防范运输风险的能力,能够识别信用证诈骗,能够熟悉国际贸易术语及规范,避免在交货和运输中出现风险。
四、强化风险监督管理,做好合同管理。要审查合同主体是否适当,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条款是否完备,意思是否表示真实,合同签订的手续和形式是否完备,贸易术语是否引用准确,是否符合国际惯例等。
五、设立内部风险控制部门,对合同履行环节逐一梳理和监控,完善内部签约程序,建立有效内控机制、制定风险控制流程。要有完善风险管理方法及保障措施。对每一项都要逐项落实,出现风险要及时处置。
六、制定保障应急措施及时避险,国际贸易中有国家性风险、汇率风险、价格、运输、结算、合同风险、每一个环节都会产生风险,一旦出现就要及时挽救避免损失扩大,在本案中若及时对货物折价处置,可以止损。
总之,国际贸易及国际贸易代理合同履行复杂,环节较多,风险比较大,应加强合同事前事后管理及时防范风险,及时止损,避免重大损失的产生。